基于制度视角的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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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制度视角的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研究郭欣刘元芳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摘要:从制度的视角出发,认为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具有稳定性、普适性、适应性的制度属性。指出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中存在着资格类质量保障制度和流程类质量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的现实问题。在实践中,从选拔制度、激励制度与评价制度三方面出发,完善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以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为核心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成为构建我国博士研究生质量保障机制的必然选择。关键词:博士研究生教育;导师;质量保障;制度作者简介:郭欣,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大连 116024;刘元芳,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教授

2、,大连 116024。 质量保障(quality assurance),是管理学中的一个概念,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引入高等教育领域。质量保障在管理学中主要是指在质量体系内所实施的,并按需要进行的、有策划的、系统的活动。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旨在保持和改进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并为有关利益关系人提供质量证明和担保的所有政策与过程1。本文从制度视角出发,分析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制度属性,阐述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现有制度及问题,讨论完善以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一、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制度属性对制度的定义是丰富多彩的,理论学家从各自的出发点对制度进行了不同

3、的定义。康芒斯将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2;霍奇逊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的约束所创造出来的持久的行为规范的社会组织3;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4。正如日本学者青木昌彦所言:关于制度的定义不涉及谁对谁错的问题,而在于分析的目的5。对于制度的分析,可以立足于不同的层面,有的立足于社会层面,有的立足于国家政治层面,有的立足于组织层面。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涉及到四方利益主体。政府是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一方利益主体,代表了质量保障的国家意志,具有控制性、引导性和权威性。该主体所涉及到的主要制度有:制

4、定指导性全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建立合理、公正、公平、透明和权威的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制度;通过立法、拨款、奖惩、监督等途径和手段,引导和影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推动质量评估研究和实践,促进各方的交流和探讨。第二方利益主体是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自我评估、自我审视、自我发展为核心的单位内部博士生教育质量保证活动是博士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基础和前提,它所涉及到的制度主要有博士研究生录取制度、博士研究生培养制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制度等等。社会是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第三方利益主体,是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重要的外部力量。社会不仅是高校

5、所培养的博士和所提供服务质量的检验者,同时也是其最直接和有效的反馈者。它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有:理论研究、评估服务、监督管理、公证鉴定、社会沟通、信息咨询等,大多通过中介评估机构来实现。博士研究生个体是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第四方利益主体。博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最终要体现为博士研究生个体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养。以理性、内省、自律为基本特征的自我约束机制正是博士研究生加强个人学术道德修养、实现自我质量保障的内在力量。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具有稳定性、普适性和适应性的制度属性。1.稳定性制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使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调整,也应该前后衔接。这样,与该项制度相关的行动者就能清晰地把握制度传

6、递的信号,对违反制度可能带来的后果有明确的预期,从而“自觉地”控制和调整自己行为。否则,一项制度朝令夕改,又不考虑相关衔接,必定导致制度规范功能的消退。博士研究生质量保障也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的博士生培养目标、要达到的学术水平是明确和不变的,这就要求博士研究生质量保障建立一套完备的、前后呼应的、相对稳定的制度。招生、课程教学、科研训练、论文监控、学位授予每个环节都要有特定的质量目标、特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特定的责任指标与责任人,责权明确,管理层次分明。2.普适性普适性是指任何一项制度对于其所规范的对象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制度不应该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不

7、同的人和不同的情形实施差别待遇。制度违背普适性,尤其是当制度对组织中位高权重者网开一面时,一般都会削弱制度的严肃性,降低人们对制度的服从意愿,削弱制度的规范作用,最终的结果是使该制度流于形式。博士研究生质量的保障不论对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师,还是对培养单位内部各个层面及广大博士研究生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3.适应性制度的适应性是指制度应随着所处的环境变化而适时调整。制度的适应性与制度的稳定性并不矛盾,制度的稳定性是指提高人们行为的未来预期,但是由于环境的变化,使得原来被认为是合理的制度可能随着各种情形的变化而不再合适,这就需要对制度作出及时的修正。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对整个体系及每一个质量

8、控制点的实施运行,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效的体系会因环境的改变而变迁,体系的发展性要求在管理目标、管理制度、运行方式、具体方法上与时俱进,不断地作出评估和检讨,适时改进设计,使保证体系始终能够跟上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形势和需要。二、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现存制度及其问题由于教育内容难以测定、教育效果难以评判,社会上对教育程度的要求既多且严,以此保证产生出令人信服的质量;学校也以符合社会期待的制度方式组织开展相关层次的教育,以此保护其教育活动交易的“技术内核”6。近年来,各高校的博士生教育越来越流程化,相关制度也越来越细化。概括起来,这些制度主要分为两类:资格条件类的保障制度和培养流程类的保

9、障制度。1资格条件类的保障制度资格条件类的保障制度主要分为培养单位及其博士点资格、学生资格和教师资格等制度。我国博士生教育起步比较晚,学位条例在起草时,就强调“学位授予权的审核工作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因为我国的学位质量要在相当程度上依靠学位授予权的审核的严格来保障”7。国家相关部门对高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培养博士生的学科、专业点授予的资格都有严格细致的规定,包括对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科研方向、学术成果及学术条件,由政府主管机构组织学科评议组专家进行评议。目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允许高校在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立博士点。对这些学科点的直接监控变为信任控制,相信培养单位能够自

10、我约束,依照相关规定控制博士生教育质量。其次还有博士点资格的再评估制度。再评估是对已授予资格的单位和学科点进行评估,不合格者则被取消博士学位授予权,以保证所授予资格的严肃性和圣洁性。许多单位长期采取以笔试成绩为主的公开招考、硕博连读、直接读博的方式来选拔博士生生源,以保障生源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同时也保证招生的公平性。但这种招考方式对考生的研究能力考核不足,因此一些培养单位在政府支持下积极探索其他招录方式。例如公开招考时,扩大面试成绩比重。据2008年的“中国博士质量分析”课题组的资料显示,只有27.1%的理工科博导认为公开招考最合理,而赞成硕博连读和直接读博的博导超过了一半;人文学科导师中则

11、有73.2%的人认为公开招考最合理,社科类导师赞成公开招考的比例达到64.1%。比例的不同反映了不同学科在科研方式与培养方式上的差异,也同社会和政府对高校与学科的信任差别有关。人们对理工科研究生招生的信任明显超过了对人文社会学科研究生招生的信任,而人文社会科学的导师也希望借着公开招考彰显其录取的公平合理,取信于社会。我国多数培养单位和学科对博士生学术训练采取单一导师制,因此,博士生学术水平的高低与导师有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政府和培养单位一直强调对导师资格要从严把关。1993年才开始逐步放权给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博导资格。培养单位遴选博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把博导看成是种身份,在教授之中遴选

12、,这种方式通常发生在博士生培养规模较小的高校;另外一种是淡化博导身份,把博导看成是一种岗位,鼓励在学科前沿、科研水平高、承担有重要科研课题的年轻学者(副教授,甚至是讲师)指导博士生,这种遴选方式近些年陆续出现在“985工程”建设高校。如北京大学改革博导遴选方式,用“不定资格制”取代了过去的博导固定资格。中国人民大学施行研究生导师“自动升录”制,教授、副教授经过简易的导师核准程序,均具有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如果导师聘期内考核成绩不良,将会从新学年开始被暂停导师资格13年,甚至取消导师资格。华东师范大学打破博士生导师终身制,实行“博导岗位竞争制”,使博士生导师真正成为一个培养博士生的工作岗位,而

13、不再是一个代表学术层次的资格身份。这种差异同样是信任逻辑在起作用,博士生规模小、教学研究型大学靠严格的程序选聘导师以保障质量;而博士生规模大的研究型大学则将信任给予了年轻教师。为保障制度严肃性、资格的圣洁性,培养单位对博士生严格把关,实行中期淘汰或分流,北京大学、厦门大学等院校甚至公开声称不招收除高校教师以外的在职博士生,将社会所诟病的在职博士生的资格问题排除掉。一些单位对博导的资格隔几年都进行一次考核和审查,通过再评估、再确认的过程来确立导师获得资格的圣洁度,并在申请和评估过程中不断将相应的价值规范内化到申请者和被评估者内心,对外证明其制度的严肃性。2培养流程类的保障制度博士生的培养过程主要

14、分为两部分:一是课程学习,包括公共课、专业必修课及选修课等,每门课程有相应的学分;二是课题研究,主要是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做研究。博士研究生的每个培养环节的完成都有一些阶段性的标志。完成学分(课程学习)通过综合考试,意味着课程学习阶段的结束;研究阶段的开始一般以开题报告为主要标志;预答辩则意味着论文研究的初步完成,最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表示博士等级的学术水平被学术同行所认可。这便是一个博士生经过一系列同世俗社会保持一定距离的特殊训练,内化相关的价值规范并掌握相应的特定技能,表现出符合特定显示度要求的才能,最终完成身份的转变,成为一名被学术共同体所接纳的学术人的过程。但在培养流程类的相关制度中,也存

15、在不少令人思索的问题。(1)被SCI、Ei等收录的论文发表数量成为说明博士研究生质量的符号。在现代大学的制度环境中,论文发表的功能被无限放大,高校都纷纷规定严格的博士生出炉制度,规定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被SCI、Ei或SSCI、CSSCI等检索工具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一定数量的论文,理由是这些国际和国内的检索工具被同行认定,更具有可信度。但是过度追求简单的量化形式值得深思,恰恰是对论文数量的片面追求导致了论文质量的下降。(2)博士研究生进入学术共同体过程的“惊险度”。学术同行是博士生进入学术共同体的“守门员”。学术同行的把关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提交的学位论

16、文来决定是否同意候选人进入答辩程序;二是由学术同行组成的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来决定博士生是否通过答辩,是否能授予博士学位。一些培养单位在近些年采取匿名评审办法,这种制度确实起到了威慑的作用。由于进入论文答辩过程所设的壁垒越来越高,制度越来越严格,为了降低答辩结果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惊险”,许多高校采用预答辩制度,先由导师和培养单位内的同行判断论文是否能通过,将严格要求放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3)博士生毕业后的真实能力难以鉴定。博士学位证书和相应的授予仪式既标志着一系列必要环节所构成的博士生阶段的最终结束、博士生身份的最终转变,也标志着持有者的学术能力。劳动力市场往往只是根据证书的象征符号和授予学位的学校的声誉,并基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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