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1785795 上传时间:2022-11-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doc(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规名称】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10-16【正文】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第 1 条 教育部为实施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特订定本办法。第 2 条 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之实施,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第 3 条 大学及独立学院新生入学时,应按其所属院系,分为若干组,每组人数以二十人至四十人为原则,每组设导师一人;专科学校应按其所属科别,每班设导师一人,均由校院长聘请讲师以上之专任教师担任之。五年制专科学校前三年,得聘请服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之合格助教担任导师。外籍学生另行分组,每组以十人为原则,必要时得由训导处组织委员会办理之。第 4 条 大学各学院院

2、长、系主任,为各该院系主任导师,专科学校以科主任为主任导师,分别负责协同各该院系科之导师,实施指导工作。各系 (科) 助教,应协助本系 (科) 导师办理有关导师制之实施事项。第 5 条 专科以上学校于每学年度开始后两个月,应将各组 (班) 导师、主任导师之姓名、职别、所授课程、任课时数及指导学生人数等项,分别造册 (格式附后) 报教育部备查。(备注:附件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 (一八)12062 页)第 6 条 各校训导处,应于每学年度开学前,依据各校训育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本学年度训导计划,详细规定导师每周应行指导学生之事项,连同有关学生之身心状况,学行成绩等资料,分送各

3、导师。各组 (班) 导师应于每学期结束时,将指导学生之实际进度,连同有关个案考核资料向训导处报告,训导处并应汇总列表向校 (院) 长报告之。第 7 条 各校应召开训导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讨论工作实施情形,并研究有关训导之共同问题。前项会议,由校 (院) 长召集,校 (院) 长不能出席时,由训导长或训导主任召集。第 8 条 各校导师对于学生之性向、兴趣、特长、学习态度及家庭环境等,应有充分之了解,对于学生之思想行为、学业及身心健康,依据各校训导计划,施以适当之指导,使其正常发展,养成健全人格。第 9 条 各校导师指导学生每周至少应有两小时为固定时间,由训导处商同教务处,妥为安排适当时间,列入课程

4、表公告实施。各校导师除个别指导学生外,应分别利用课余或例假时间集合本组 (班)学生,举行座谈会、讨论会、远足会、交谊会、以及其他有关团体生活之指导,是项团体生活之指导,每学期应至少举行二次,院系 (科) 主任导师对本院系 (科) 组 (班) 之团体生活指导,应轮流参加。第 10 条 各校导师对于第八条规定事项之实施情形,均应扼要记戴,并应随时指导学生改进其缺点,同时于可能范围内,举行家庭访问及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如平时发现学生有不良习性或其他特殊事项,应随时通知家长注意。第 11 条 各校导师于学生遇有特殊事件时,可商请各院系 (科) 主任导师协同设法处理,必要时得提请训育委员会讨论,并由

5、训导处协助处理之。第 12 条 各校主任导师及讲师以上教师兼任导师者,每月发给导师指导活动费,按每周二小时计算,比照钟点费标准发给。如助教担任导师者,比照讲师发给。第 13 条 各校院之研究所及夜间部,得视实际需要及经费情形设置导师。第 14 条 各校每班设导师一人,由训导处就专任教师中提报校长聘兼之。同一年级在三班以上者,得设级导师一人,由同一年级导师互选,报请校长聘兼之。各校专任教师,均有担任导师之义务。第 15 条 导师以指导各班学生至毕业时为原则,尽可能不予更动。第 16 条 各校训导处应于每学期开学,由训导处依照训导计划,详细规定导师每周指导学生所应进行之事项,连同有关学生之身心状况

6、等资料,分送各班导师。各校训导处应将各班导师指导学生之进度及情形,每二个列表向校长报告之。第 17 条 各班导师对于学生性向、兴趣、特长、学习态度及家庭环境等,应有充分之了解,学生之思想、行为、学业、身心摄卫及其所具潜力,均应体察个性及个别差异,根据教学及训导等计划,施以适当之指导,使其正常发展,养成健全人格。第 18 条 训导方式,除个别指导外,各班导师应充分利用课余及例假时间,集合本班学生,举行谈话会、讨论会、远足会、交谊会等,以及其他有关团体生活之指导。第 19 条 各班导师根据生活综合纪录卡之记戴,应针对学生缺点,督导改进,除每学期汇送训导处外,并于可能范围内,举行家庭访问、及与学生家

7、长或监护人联系。如平时发现学生有其他特殊之事项,应即时通知家长。第 20 条 级导师之任务如左:一处理本级各班间所发生之事项。二处理本级所发生有关训育之共同问题。三协助各班导师依照训导处所规定之每周进度应进行之事项。四处理训导处所交有关本级训导之事项。五处理其他有关本级训导之事项。第 21 条 各级之班导师,应出席本级导师会议,报告本班训导实施情形,并谋改进,由级导师召集之,并担任主席。各班导师及级导师,应出席全校训导会议,研究关于全校训导之共同问题。第 22 条 专任教师兼任班导师者,除发给导师费外,并减少每周授课钟点四小时,级导师减少六小时 (包括兼班导师减少四小时在内) 。其因教学需要不能减少授课钟点者,另增发钟点费。第 23 条 各校教师担任导师工作,有优异成绩表现者,学校应于每学年度结束时,列举事实,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奖励。并得尽先遴用担任学校行政主管职务。第 2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