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规中国药科大学中药资源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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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药事法概述一、药事法的渊源1 宪法是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有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 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国家主席令) 3 行政法规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条例、规定、办法)。 (总理)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不得与上述的冲突。二、药事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A部门规章=B部门规章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药事法律、药事行政法规、

2、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药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抵触 药事法律(如药品管理法)的效力仅次于宪法,但高于药事行政法规、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规章 药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药事法规、药事规章 地方性药事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药事规章 药事部门规章之间、药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药事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三、药事法的适用原则 1 特别冲突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如:产品质量法和药品管理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等级相同,但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特别法 2 层级冲突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法律规范按效力等级从高至低的顺序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3、方性法规、规章,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下位法 3 同级冲突适用规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4 新旧法冲突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1、认为地方性部门规章,则直接生效 2、反之,则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或与地方规章发生冲突,则有国务院直接裁决 第二章 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一、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针对西药而言)或者功能主治(中药,对症而治)、用法用量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

4、诊断药品等 药品分类:中药、化学药、生物药 注册分类: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 20XX年成立SFDA,20XX年SFDA并入卫生部二、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一)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 变质的;(四) 被污染的;(五)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三、

5、第四十九条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 不标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 超过有效期的;(四)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四、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第七

6、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药品注册法律制度一、药品注册1 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注册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根据20XX年10月1日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局令属于部门规章)2 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 (1)新药申请 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

7、售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的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此外,由于生物制品的质量主要是通过生产工艺全过程进行控制,因此,生物制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2)仿制药申请 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3)进口药品申请 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申报,而不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4)补充申请 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直接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5)再注册申请 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

8、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3、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境内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办理。* 新药定义的变化:1985年药品管理法 指我国为生产过的药品新药审批办法: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剂型的亦属于新药范围。1999年新药审批办法: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20XX新药申请时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

9、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的改变剂型、给药途径、按新药管理。20XX新药申请时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的改变剂型、给药途径、增加适应症的按新药申请管理。20XX新药申请时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的改变剂型、给药途径、增加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但不作为新药管理。二、新药1 定义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对“已经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或增加新适应症”,将不再作为新药管理,只能“按照新药审批程序申报”,之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再颁发新药证书。这就意味着新药的范畴只包括新化学实体和在原研药基础上的创新。 2 新药注册分类:中药及天然

10、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 中药及天然药物 (1)未曾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仿制药 3 新药研发过程: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和上市后监测新药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H(Z, S,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H代表化学药品 Z代表生物药品 J代表进

11、口药品分包装新药证书格式:国药准字H(Z, S)+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新药、仿制药。进口药的申请、审批流程略微了解判断题:08年国家局属于卫生部,是否有发布法律规章权限 无 进口药品有无检测期三、仿制药 1 仿制药是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非专利药。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2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第四章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 开办药

12、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2 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 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4 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管理 1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和生产地址的变更 2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项目的变更三、药品委托生产是指已经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该药品品种的行为 委托生产的药品,其批准文号不变,质量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只负责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标准生产药品四

13、、执业准入制度与技术职称制度的比较: 1 评价标准: 从岗位入手,一个层次 VS 按照工资结构,多层评价 2 确定方式: 考试 VS 考核或评审 3 管理方式: 注册管理 VS 考核管理 执业资格时对关键岗位的要求,具有鲜明的岗位属性 执业资格一般具有国际可比性,而职称一般不考虑国际可比性,是结合我国工资制度设置的评价制度五、行政确认,事实,如:身份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结婚证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第五章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制度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

14、 药品经营企业分类: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2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第十五条)(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3 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法律制度一、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们健康为宗旨,符合法定条件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特定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急救站、疗养院、护理员等二、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国家根据药品的安全性又将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乙类更安全三:处方调剂流程:收方、审查处方、配方、包装与贴标签、核对处方、发药医生(医嘱)调剂人员(调配)药师(核对)护士(再核对)处方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应性进行审核,内容首次包括了对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审核GPP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第九章 医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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