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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第二十四条:防雷工程须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会审。 对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指导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

2、雷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的有关工作。对防雷技术有特殊要求的电力、通信等行业的防雷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委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第八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二)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第十一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

3、照国家规范的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防雷工程施工。第十三条: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农村学校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进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4、究刑事责任: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二十七条: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体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

5、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九条(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

6、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审。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

7、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很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六条: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阀值范围。第十七条:GPS气象探测站视角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

8、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第二十一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象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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