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cpa《经济法》教材(word版)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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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学术界和立法实践历来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而根据1967年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则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关于科学发

2、现的权利(即发现权);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志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作为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界定为: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即商业秘密权)。由于我国已经于1980年6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此,理论上普遍认为,我国认可该组织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同时,我国也已

3、经于2001年加入WTO,这也表明,我国也认可WTO规则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取决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水平。 经验分享:(看过的不用看了)看到好多童鞋无论什么考试都没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学习和复习策略,也没有一个势在必得的“目标”,这点一直让我比较迷惑,我做事情是不做就不做,要做就做绝,确定了,我会选择跪着也要走下去,相信大家都没有我这样的“疯狂”,并且我都是不报什么培训班的,都是靠自己苦下功夫通过考试的,帖子中也有提到我的记忆理解都比较好,特别是阅读能力,我现在有将近3500字每分钟的阅读速读,所以复习效率自然是不用说,提醒一下大家,面对这么多的考试以及当今

4、社会这么的压力,不提高学习的效率真的是步步维艰,给大家推荐个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对于时间不够用,效率低的同学特别适用,本人切身体验,没用不会推荐,学习掌握了,基本上等于成功了一半,针对CPA这样考点上千,基本上每个地方都需要详细记忆的考试来说再适合不过,建议练上30小时足矣。已经给大家找好了下载的地址,先按住键盘最左下角的“Ctrl”按键,请直接点击这里下载。同时在这里也希望大家找准自己的目标,把时间和经历用在关键的地方,另外有一个很好的练习软件,这几年考过的同事反应不错,也给大家推荐下,按住键盘最左下角的“Ctrl”按键,请直接点击这里下载。有经济条件的同学,千万不要吝啬,花点小钱在自己的未

5、来上是最值得的,记得好好学习,只有自己能帮助自己。祝愿每一位有梦想的同学早日实现自己的理想!帮大家祈福!加油!(二)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具有如下特征: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标记,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这是其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最根本的区别。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产生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由无形性决定的。由于其没有形体。因此其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共同占有,很难为拥有者所完全控制,因此,知识产权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认。3知识产权的专

6、有性。专有性即排他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二是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对同一属性的知识产品享有权利。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5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而其客体就

7、会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二、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在创造、利用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没有专门就知识产权制定统一的法律。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的总的指导原则下,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制定有不同的单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三、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概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立法部门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对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至今为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98

8、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对知识产权作了专节规定。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该法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作了两次修正;198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该法分别于1992年和2000年作了两次修正;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该法于2001年作了进一步修正;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上述法律,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分别制定并修改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并颁

9、布了相关配套的条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等。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国际马德里协定、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我国将遵守上述公约、协定的规定。我国加入WTO之后,也将遵守WTO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四、本章的内容本章主要介绍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第二节 著作权法一、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特征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

10、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重要的组成部分。著作权除了具有知识产权所共有的特征,即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外,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还具有以下特征: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批、登记和公告,即必须以行政确认程序来确认权利的取得和归属。而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也不论其是否已经发表。2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著作权与作品的创作者密切相关,因此,在著作权中,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人身权利是其重要的内容。著作权中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

11、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1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使用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著作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法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著作权法。广义的著作权法除著作权法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我国参加缔结的有关著作权国际保护方面的条约、协定,经批准公布具有国内法效力的,也属于广义的著作权法的范畴。2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以鼓励创作、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原则。作者是作品

12、赖以产生的源泉,没有作者便没有作品的创作。因此,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著作权法对作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体现在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上外,还体现在调整作者与作品的再创作者、使用者或传播者的关系上。著作权法将鼓励创作、维护作者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2)著作权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作品是作者个人财富,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权利。同时。作品又是一种社会财富,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任何一个作品的创作都是在吸收了前人的文学

13、、艺术和科学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往往来源于生活,反映社会,又影响未来。因此,著作权法不仅只是保护作者权益,还应具有协调、平衡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作用。(3)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我国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及对著作权关系的调整应适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同时,我国又是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循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共同的基本准则。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在制定时就确立了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并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两大国际公约,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引入我国著作权法中,为在我国建立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接轨

14、的著作权法奠定了基础。二、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作者。作者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这是作者最基本的认定原则。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

15、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相反证明的主张者可以是作品的真实作者,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相反证明的主张者应就其相反证明主张提供与作品署名事实相反的证据。2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合同约定

16、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二是依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取得著作权后即成为著作权主体。三是依许可使用合同取得著作权。著作权人许可作者以外的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该接受许可的人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内,依照约定取得著作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即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因继受而取得著作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继承或者接受遗赠而取得著作权。继承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作为遗产,在公民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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