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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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浦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文件青审字201030号青浦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的意见局各相关科室、各单位内审机构、各定点社会中介机构: 为了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审计职责(一)、区审计局依法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区审计局在安排本区政府投资项

2、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动拆迁、施工、监理、招投标、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三)、区审计局可以组织本区内审机构参与本局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或审计调查。(四)、区审计局对建设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五)、区审计局在组织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六)、

3、区审计局实施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因审计力量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或聘请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七)、区审计局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制定年度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要求,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工作。二、审计计划(一)、区审计局在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二)、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根据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资安

4、排和预计完工情况,编制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审计计划,并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及时更新。(三)、凡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在30日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四)、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以及结合滚动审计计划、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情况,确定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每年1月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7月进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整。三、审计实施(一)、本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事工程、及区发改委立项批复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直

5、接组织审计。区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将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部分审计事项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本区政府投资项目20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区审计局组织委托审计。区审计局在听取相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在入围中介机构中组织委托审计;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内审机构;区审计局于年终对委托审计项目抽取不少于30%的项目组织审核。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特定事项的本区政

6、府投资项目计划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也可以直接组织审计。(三)、参加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四)、区审计局应当在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1、建设程序执行情况;2、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标投标、合同、监理等建设管理法规制度执行情况;3、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4、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的情况;5、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情

7、况;6、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7、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情况;8、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情况;9、编制竣工决算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情况;10、项目债权债务情况;11、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情况;12、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情况;13、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六)、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

8、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一)、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本区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其中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其中对改变

9、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区审计局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三)、区审计局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200万元以下的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出具报告,报送区审计局,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

10、处理处罚的建议。区审计局以函告形式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五、相关责任(一)、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列明经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二)、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建设单位对于由施工单位负担的审计费用应及时在工程款中进行代扣,并上缴财政。(三)、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

11、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四)、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区审计局等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于直接组织审计的项目,应接受审计小组和建设单位对工作纪律、业务基础、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对于组织委托审计的项目,应接受内审机构和建设单位对工作态度、执业胜任能力、执行廉政规定情况进行考核。年终由区审计局对上述考核情况汇总后进行综合考评并通报。(五)、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审计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在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劝诫、取消委托资格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任务。(六)、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二一年七月十五日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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