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的实际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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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防卫权的实际适用条件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 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第一、主体条件应该包括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与防卫过当的主体相 比,它不受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因为,无限防卫行为不属于犯 罪行为。那么,非受害人是否可以成为无限防卫的主体呢?这一点法律没有做出 说明。从立法精神来看,非受害人也应成为无限防卫的主体。因为,强化对公民 防卫权利的保护,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是这次刑法典修改中 正当防卫立法完善的指导思想,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正是这种思想在立法中最强 烈、最鲜

2、明的表现。如果无限防卫的主体仅限于受害人,将会极大缩小无限防卫 的主体范围,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有悖于立法精神。 第二、对象条件 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的不法侵害人,这一点毫无疑问。问题在于,无限防卫权只能针对“行凶”等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形式,而“行凶”等暴力行为要构成犯罪,其行为人 就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含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正在进行“行凶”等暴力 行为的行为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防卫人是否可以对其行使无限防卫权呢? 能够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场合都是人身安全遭到严重侵犯或威胁的紧急时刻,在这 种情况下,要求防卫人在

3、防卫前必须了解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无疑是不公平的, 也是不可能的而且更是荒谬的。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当然可以行使无限防卫 权。但如果防卫人明知“行凶”等暴力行为的行为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 行使无限防卫权,但允许行使一般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第三、范围条件 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具体的说:(1) 必须是暴力犯罪行为,一般违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为 不在此限;(2) 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 在此限,所谓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等,完全针对财产性的 不法侵害应排除在外

4、;(3)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 及侵害的急迫性,相当于该款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即, 无限防卫权所针对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性质的严重性、强度的暴力性、形势的急 迫性。第四、时机条件 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这里的正在进行,是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之中。 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经被 制服,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行为人进行的所谓“防卫”,应认定为事前 加害或事后报复,不能认定为无限防卫行为。第五、主观条件 行

5、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目的。从正当防卫的理论 看,正当防卫之所以被立法者视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仅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 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因为在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思, 因而正当防卫具有主观条件的限制。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作为一种特殊的防卫行 为也不例外,它要求,一方面,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对之不实行 防卫,自身安全则会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防卫人主观上具有制止“行凶” 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因而,在防卫挑拨、相 互斗殴、出于故意侵害对方的心理实施侵害但客观上与防卫效果偶合以及防卫人 在防卫过程中防卫意图转化为犯罪意图的情况下,致人伤亡的,由于缺乏主观条 件的限制,不能认为是行使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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