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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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第一节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一条 为强化云南泰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 保业务的风 险处置力度,提咼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 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 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置委员会。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一般由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 (主任)、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公司监事、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资 产财务部 负责人、发展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根据 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 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 理确定。风险处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管理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置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一)决定风险项目(关

2、注类以上风险)处置预案;(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五)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置工作的奖惩措施。第四条 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参加 人员包括风 险处置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董事长、总经理及项目 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 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可召开临时 会议,由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部负 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相关业 务部门负责人等不少于 4 人参加。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董事长 批准

3、后执行。董事长为风险处置决议的审批人。为提高风险处置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 其风险处置 预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后 直接报公司董事会审批。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管理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第五条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 得向风险项目 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 实施风险处置的信息;除 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 险处置信息。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一)风险项目代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置工作,以项目经理 A、 B 角为主完成,风险管理部主审;(二)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

4、险管理部负责, 业务 部门(分公司)项目经理A、B角配合。但与债务人的日常联系、督促还款工作, 仍由项目经理 A、B 角负责;(三)有代偿项目或逾期项目达两户的 A 角应暂停开展新担保业 务。上 述项目的 B 角应优先保证风险项目的处置工作;(四)代偿项目达两户以上的项目经理 A 角应暂停开展除在保项目跟踪以外的所有担保业务;(五)上述人员开展业务的限制由风险处置委员会根据追偿进展 等情况决定解除。第二节担保逾期第七条 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项目经理须实地调查一次,提前 通知被担保 人做好还款准备,督促被担保人尽早沉淀还款资金,并确 认被担保人是否具备还 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第八条如果确认被担保

5、人在担保到期日还没有还款能力或没有 还款意愿的, 公司应立即进入风险处理程序。由业务部门牵头、项目经理 A、B 角负责在两日内 草拟制订出下列方案:(一)风险化解方案。采取一切积极、必要和有效补救措施督促被担保人按 时归还担保贷款;(二)风险处置方案。对可能发生的逾期、代偿等风险提出应对处 置建议, 并做好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和诉讼的准备。上述方案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公司研究审批后,交由业务部负责 组织实施, 项目经理 A、B 角配合。第九条 在担保项目发生逾期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担保人发出不定 期催告书面 通知,督促被担保人尽快归还逾期贷款本息。第三节担保代偿第十条 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

6、归还贷款的,省公司应按照保证合同 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代偿责任,以 维护省公司的担保信誉。 但贷款银行应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以供代偿 前的核查:(一)借款合同;(二)借款借据;(三)保证合同;(以上三项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复印件)四) 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证明文件(借款人签收第 5 项文件并承认欠 款事实的,此项可略);(五)贷款逾期催收函(附借款人签收回执);(六)借款人账户内存款余额和到期前十日的收到情况;(七)通知公司代为偿还借款的公函。第十一条公司收到贷款银行要求代偿的通知后,应按下列程序 进行审查批准(一)项目经理受理项目经理应对担保逾期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7、,主 要内容应包括:1、借款到期未归还的事实是否真实,借款人所欠本金与利息数额是否准确;2、重新评价项目可行性;3、借款使用情况,确认协议各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银行贷款资金全部及时到位,是否设置了可以抵扣代偿金额保证金 等措施;4、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企业与银行经办人串通骗取担保机构的担保,用担保贷款归还银行的逾期贷款等行为;5、借款催收情况;贷款银行对该笔贷款的态度及配合意愿等;6、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分析;7、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8 反担保措施及现状;9、代偿与追偿的建议;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公司分管业务副总经理批准后,将报告及

8、相关资料移交风险管理部。(三)风险管理部审查风险管理部根据项目经理报送的资料和初审意见,具体承办代偿和追偿等风险管理工作。1、风险管理部就下列方面提出意见:(1)初审意见中事实陈述(1、3、5、7、8)的真实性与客观性;(2)初审意见中分析、评价与论证(2、6)的充分性和客观性;(3)初审意见中建议(9)可行性(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就下列方面提出明确法律意见:(1)重新评价借款与担保的合法性;(2)判断是否符合代偿条件;(3)判断是否具有免责事由;(4)提出追偿方案(四)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报 风险处置委员会研究和审批。(五)

9、公司董事会审批。项目代偿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由项目经理 A 角负责办理具体 代偿手续,并取得贷款银行关于公司已承担保证责任并享有追偿权的 确认函(见附件二)和关于借款人债务责任转移的通知函(见附件三)。第十三条 公司代偿后,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担保企业,由项目经理 负责送达追偿通知(见附件四)并取得被担保企业签收回执,同时代贷款 银行送达债务责 任转移通知函。若被担保企业不按要求出具上述书面债务确认文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 式取得。第四节代偿项目的追偿第十四条代偿项目的管理(一)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部门 该项目的项目经理A B角

10、配合。(二)发生代偿后,要对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实际原因进行调查 分析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和预期状况,重新检查反担保措施。 根据代偿项目的性 质和严重程度,每个代偿项目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 案,要一户一策,对症下药, 重点突破,确保措施有效。(三)建立代偿项目风险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转移的情况,定期反映代偿项目的动态情况第十五条代偿项目的追偿代偿项目追偿应坚持 及时快捷认真高效抓住要害宽严并济 的原 则。在具体追偿方式的选择上,可根据各代偿项目的实际情况, 考虑从以下 方式中组合:(一)与被担保人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严格执行。(二)向反担保人追索 被担保人在履行期限内未

11、向公司偿付款项的,公司即应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债权,并送达书面通知(见附件五)。(三)转移债务,保全债权。如债务人有其他效益较好的关联企业 应设法将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使公司的债权先得到保 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四)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五)债权转股权及债权重组。经评估后若确认债务人或其关联企业 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以采取 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公司的利益。 但持 有的股应尽可能进行转让,回收观金。(六)以资抵债,减少损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该是有价值 的、容易变现的。(七)行使抵押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该 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

12、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行使质押权。与出质人协商以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作为价款 之 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公司可 自己行使 质权,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九)依法起诉。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但也是要最后才考虑的手 段。考虑到起诉行方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起诉前,须慎重权衡 以下情 形后方可实施:1 债务人主观有意逃废债务;2、债务人有多重逾期债务或潜在逾期债务,面临多个债权人争 夺有 限资产的局面;3、债务有可执行资产,或有望通过法律措施发现其可执行资产;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希望通过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代偿项目的诉讼(或仲裁)一)申请支付

13、令被担保企业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未还款,也 未对还款责任与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待 支付令异议期(十五日)期满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 财产保全被担保企或反担保人存在或可能出现资产贬损、流失、被隐匿、 被转 移或被多个债权人分割等情况的,公司应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 民法院申 请财产保全。项目经理与风险管理部应积极查找可保全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地 选择 流动性强、保值性好,易变现处理的财产,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查 封(或预 查封)、扣押或冻结。(三)起诉(申请仲裁)、审理与裁判项目经理协助风险管理部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由风险管理部法律人 员

14、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与证据清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或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一般情况下应由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且公司需作出重大让步的,由公司负责人与风险管理部法律人 员共同参加。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应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尽快结案(裁 判文书生效)。结案后,应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自立 案之日起 三个月未结案的,应提出诉讼进展报告。(四)执行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判 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公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需与被执行人就财产折价进行协商或执行和解的,由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提出具体方案,

15、报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董事会审批。 执行终结后,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应作出追偿终结报告,报公司领导审 阅。第十七条 分公司在省公司的领导和督促下,具体承担对其辖区内 的代偿项目进行追偿的责任和义务,当地财政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 大力支持。 第五节担保损失第十八条 代偿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担保赔付损失:(一)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仍在经营,但因受重大不利因素的影 响, 已三年以上不能归还其欠省公司的各项借款,且没有其他还款保 证的;(二)发生代偿后,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并经强制执行或被担保企 业 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被担保企业仍不能归还所欠省公司的各项借款,而反 担保人经核查认定也无能力代其偿还所欠债款的。第十九条担保损失的确认及审批程序:(一) 风险管理部出具资产损失报告,并附详细报损资料,风险管理 部 法律人员对报损项目出具法律意见,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二)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三)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审批;(四)公司董事会审批;(五)报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审批。第二十条报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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