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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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2、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第二章会计制度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_月_日起至_月_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

3、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

4、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第十七条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第四章收入的经费管理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一)收入总额的_上缴市司法局;(二)收入总额的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三)收入总额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_福利等;(四)收入总额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五)收入总额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六)收入总额_作为积累金。第二十条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

5、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第二十一条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第五章管理费用第二十二条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第二十四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_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

6、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第二十六条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第六章财产管理第二十七条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第二十八条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第二十九条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第七章财务检查与责任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第三十一条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

7、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五)财产是否完整;(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第三十五条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第三十六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

8、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_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

9、_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_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

10、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_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_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

11、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一、_案件;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四、涉及各级_、各级政协委员、_的案件;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

12、工作交流活动;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范本(三)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第二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_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第三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二)年龄不超过_岁;(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

13、端正,无不良嗜好;(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四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_、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_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第五条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年签订一次。第六条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

14、不低于人民币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颁布后执行。第七条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

15、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第九条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第十条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第十一条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_,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第十二条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第十三条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该执业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共同办案。第十四条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师亦有在业务、职业道德方面承担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第十五条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相应物品。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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