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4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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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三摘要:本条例旨在批出专营权以设计、建造及经营连接汀九与凹头的隧道及有关连道路,并就维修专营权区域内的工程、专营权持有人就汽车使用该区域收取使用费的事宜,规管使用该区域的车辆的交通事宜,以及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第474章 第10条税务条文就税务条例(第112章)第部而言,公司(a)须当作在自开始建造日期当日起至紧接开始经营日期前一日止的期间内,是建造工程的拥有人;及(b)须当作在自开始经营日期当日起至专营期届满止,或至公司的权利及义务根据第53

2、(1)条终止为止(两者以较先发生者为准)的期间内,是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的拥有人。(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11条建造工程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负担第部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的建造公司须按照工程项目协议及本条例的规定,设计及进行建造工程,并负担有关的费用。(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12条开始建造日期(1)公司不得在其与路政署署长协定的建造工程开始日期前,展开建造工程,如无该协议,则公司不得在路政署署长为该目的而决定的日期前展开建造工程,但根据工程项目协议而另予许可者,则属例外。(2)路政署署长须在宪报公布根据第(1)款协定或决定的日期。(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13条完成工程的期限公司

3、须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建造工程(a)自开始建造日期当日起计的38个月;或(b)路政署署长(i)基于工程项目协议内就该目的所指明的任何理由;及(ii)按照该协议,所准许的延长期限。(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14条竣工日期的决定就第13条而言,公司须当作在开始经营日期已完成建造工程。(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15条建筑物条例不适用的情况(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不得就建造工程而适用。(2)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可藉宪报公告,规定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或其任何条文适用于建造工程中的任何工程(土木工程除外)。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33

4、0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16条收费区内的公用事业设施第部关于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的持续义务及条文规例(1)即使其他条例有相反规定(a)公司如未得运输署署长批准,不得在收费区内设置任何公用事业设施,但在当其时根据第(4)款所决定的情况下而设置者,则属例外;及(b)任何其他人未得公司同意,不得在收费区内设置任何公用事业设施。(2)公司不得根据第(1)(b)款同意在收费区内设置任何公用事业设施,除非运输署署长事先已批准公司作出该项同意;如公司作出同意时订出任何规限条款及条件,该等条款及条件(但与收费有关的条款或条件则属例外)亦须事先获运输署

5、署长批准。(3)运输署署长在根据第(1)(a)款给予批准时,可就公司在收费区内设置任何公用事业设施及其后由任何其他人使用该等设施的事宜,施加他认为适当的条件。(4)运输署署长可为第(1)(a)款的施行,在谘询公司后,决定在何种情况下公司可无须得到运输署署长的批准而在收费区内设置公用事业设施。(5)除非运输署署长信纳有关公用事业设施的设置或根据第(4)款作出决定或该项决定的条款,对使用收费区或其附近地方的人或受雇在收费区内或其附近地方工作的人的安全,以及对汽车通过收费区,并无不良影响,否则他不得根据第(1)(a)或(2)款给予批准或根据第(4)款作出决定(视属何情况而定)。(6)为本条的施行,在

6、合理的切合实际及可行范围内,对于所有要求在收费区内设置公用事业设施的申请,公司须(a)公平地及以类似的方式处理;及(b)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就该等设置,施加类似的条款及条件(包括收费)。(7)第(6)款不得解释为阻止公司在考虑过该款所提述的申请后作出以下决定(a)基于以下理由拒绝同意有关设置(i)该申请并非真诚地提出;或(ii)该申请是由另一名对有关设置并无真正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或(b)就申请施加任何条件(如这样做是合理的话)。(8)公司须让任何设置在收费区内的公用事业设施的拥有人或掌管人,在合理情况下前往该等公用事业设施所在地方。(1995年制定)第474章 第17条订立规例的权力(

7、1)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本人可藉规例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a)就公司须为汽车通过收费区提供足够、有效率、安全及持续的设施而指明规定;(b)就使用收费区的人或受雇在收费区内工作的人的安全事宜,指明公司须予遵从的规定,及订定其他条文,包括与火警或防止积聚一氧化碳或其他危险气体有关的规定或条文;(c)就收费区内的照明(包括紧急照明在内)及能见度的事宜,指明公司须予遵从的规定,及订立其他条文;(d)就与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有关连的通风装置所发出的噪音水平的规管,订定条文;(e)就负责收费区内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的公司人员的权力,订定条文;(f)就于何种情况下警务人员可接管收费区内交通的管制及限制,以及就接管范围,订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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