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40没有保密制度员工泄密怎么办(天选打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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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没有保密制度,员工泄密怎么办?答:未制定保密制度,员工如果泄密,公司可以根据以下法律文件追究责任:1)签订的保密协议;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3)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4)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 的规定。公司与员工之间如果有保密协议(包括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或竞业禁止协议,且协议内容明确有效,公司仍然可以追究员工的泄密责任。但企业需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企业规定了商业秘密权。员工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换句话说即使没有以上提及的任何一种法律文件约定保密义务,公司仍然可以主张员工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的相应责任。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4条、第22条、第89条、第10

2、2条;2.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3条、第90条;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4.刑法第219条。例:2004年7月22日,A公司(甲方)与 张某(乙方)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的起始时间为2001年6月25日,合同于2004年9月30日终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担任技术部门技术岗位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第二条“保守秘密义务”第5项约定,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在被甲方聘用期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兼职,不得组建、参与组建、参股该类单位,不得为该类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

3、业务;第五条“违约责任”第1项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对乙方追究其他责任,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应低于乙方在甲方实际工作期间已获取工资总额的30。 另,A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增值电信业务。张某曾在A公司从事增值业务事业部软件研发工作,任高级工程师职务。2004年11月9日,A公司与张某协议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001年6月至2004年11月,张某在A公司的收入情况为:实付工资总计279,638.39元,税前工资总计260,250.36元,实发工资总计236,812元。2004年1

4、月,张某、孟某、李某等9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B公司,其中张某的出资为60万元(货币6万元和非专利技术54万元)。张某在B公司曾担任董事。B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增值电信业务。法院认为:1)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经理之外的一般劳动者未规定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但如上述劳动者与公司签有在职竞业禁止合同,则一般认为如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劳动者应如约负有在职竞业禁止义务,因劳动者依契约自由原则与所任职公司作出竞业禁止约定后,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2)且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在公司为其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场所,支付劳动报

5、酬,并为其积累知识、技能的情况下,其工作权和生存权已有保障,法律不应牺牲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去追求劳动者自由劳动权的充分实现,否则有悖公平正义原则;公司与其董事、经理之外的可依职权和信赖关系接触或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在职竞业禁止协议,则更具合理性之基础。A公司与时任高级工程师的张某签订包含在职竞业禁止条款的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3)张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于2004年1月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与A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及至2004年7月,张某明知其已有违在职竞业禁止条款尚与A公司签订包含上述条款的保密

6、协议,可见张某对A公司合法权益的漠视及其本人诚实信用意识的缺失。4)张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B公司,已构成违约,张某是否参与B公司的具体经营和技术工作以及其是否仍持有B公司股份均不能改变其违约之事实。张某应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5)A公司要求张某如约承担张某在A公司实际工作期间已获取工资总额30的违约金,额度在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之内且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张某以其缺乏经济能力为由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6)另,因A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业已协议解除,故张某无须再向A公司履行在职竞业禁止义务。法院遂判决张某给付A公司违约金83,891.4元。解:本案提示了

7、以下法律要点:l 公司制定保密制度不是商业秘密保护构成的必要条件。l 只要公司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即便没有保密制度,员工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l 没有保密制度时,仍可依保密协议中明确而有效的违约金条款向劳动者索取违约金。本案中,公司虽未制定保密制度,但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详细约定了具体的保密事项与竞业禁止事项,并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计算办法,该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当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时,法院判决其承担了违约责任,维护了公司的合法利益。操作提示:1)员工泄密,在单位没有制定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应当查实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密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2)虽然在既没有保密制度也没有保密协议时用人单位仍可追究员工的泄密责任,但保密协议中明确的违约金条款较有利于用人单位实现权利,至少是部分实现权利。3)在用人单位没有制定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应该证明自己采取了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措施,例如: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在岗位职责中有保密条款、项目任务书中有保密条款、对开发的软件技术有商业秘密属性标记和访问控制要求、有保密意识和要求培训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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