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标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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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中药饮片标签规范化管理的看法和建议药品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 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由于中药饮片自身的特殊性和 复杂性,至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未对中药饮片标签管理做 出具体的规定,导致现实中各饮片生产企业对以上原则性格式条目的 规定理解不一,在填写标签内容时无章可循,出现了诸多错漏和混乱。 笔者就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中药饮片标签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和建议,以便同行参考、交流。一、存在的问题(一)合格证代标签使用,或标签与合格证合二为一。大多数企 业中药饮片标

2、签以“合格证”的形式印制;或标签中添加有合格证的 相关内容,如检验员、质检等或并加盖“公司质检专用章”;或直接 在标签中加盖“检验合格专用章”,使标签和合格证混为一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 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 食药监办2003358号)第三条中指出:中药饮片在发运过程中必 须要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等, 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很明显,“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 出单位等”内容是指标签,而“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是指产品

3、合 格证。因此合格证与标签应分别印制,分开放置。(二)标签书写不规范。标签中各项目内容填写有错、漏,或用 语不规范,表述不清楚等情况。1. 品名书写错误或饮片名与药材品相混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药品标签中标注的名称是指药品通用名称。中药饮片通用名称是指中国药典、部颁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标准中收 载的药品名称。中国药典2010版第一部凡例“名称与编排”中 对药材和饮片及其名称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说明。 即药材和饮片为两个 独立的品种。中国药典正文中未列饮片和炮制项,或饮片炮制项 为净制、切制的,其饮片名称与药材名相同;饮片除单列外,饮片列 于药材正文中,中间用“饮片”分开。因此,品名不能与药

4、材名混淆且必须正名正字。但现实中存在以下错谬:1.1 名称错写或误写:如正名为枸杞子,写成习惯用名称“枸杞”; 白及误写成“白芨”;车前子写成“车前仁”;冬葵果写成“冬葵子”; 浮石写成“海浮石”等。1.2 饮片名与药材名混淆:如地黄(药材名),鲜地黄、生地黄、 熟地黄(饮片名);白果(药材名),白果仁(饮片名);山楂(药 材名),净山楂(饮片名);山茱萸(药材名),山萸肉(饮片名); 三七(药材名),三七粉(饮片名)等。1.3 炮制饮片名书写不规范:如蜜紫菀写成蜜炙(制)紫菀;盐 知母写成盐炙(制)知母等。2. 规格填写错误。饮片规格有片、段、块、丝、粉等,即临床 配方使用的饮片规格。但一些

5、企业填写为炮制方法,如净选、净制、切制、蜜炙、炒等;也有填写为包装规格,如5g/包(小包装精制饮片);或填写为商品规格,如统货、一等(级)等;对于原形态的中 药饮片,其规格不易把握者,如细小果实(楮实子),种子(车前仁)、 孢子(海金沙)等类中药饮片,大多企业对此规格一栏空缺或“/”表示。3. 生产日期及批号书写不规范,或表述不清。如2012年9月8日生产的饮片,不同企业有不同填写法,如“2012年9月8日”、“ 12 年 9 月 8 日”、“ 2012年 09 月 08 日”、或“ 20120908”、“2012/09/08 ”等多种。而产品批号有的企业标注为“ 12092083”、“130

6、62174”,不知其后面的数字83、74代表何意?4. 代表装量规格的标签栏用词欠规范。多数企业用“数量”,有的用“重量”,还有的用“装量”、“质量”或“ 净重 (更为合理)”。二、建议意见中药饮片是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其安全性、有效性直接关系着临床疗效和人们的生命 安全。在当前中药饮片未要求使用药品说明书的情况下,为进一 步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保障和提高临床安全、合理用药水平,规 范和完善中药饮片标签管理显得格外重要, 这对中药饮片的生产、运 输、贮藏、使用和监督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笔者提以下建 议意见:(一)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并出台中药材

7、、中药饮标签管理 办法,统一标签内容、规范填写方法,使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范化。(二)由于中药饮片自身的复杂性,对统一标签内容及规范填写方法,个人有如下想法:2.1 对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其标签按中成药标签及 内容印制,并附药品说明书。如胆南星、建曲、血蝎等。2.2 饮片“规格”表述上,除药品标准中有确切的饮片规格描述 外,对于原形态中药饮片(即通过净制或炮制未改变原形态的中药饮 片,或贵重中药饮片如“冬虫夏草”等),建议按不同种类分别对待, 可使用中药商品等级规格,如“统货”、“x等”等进行表述。2.3 饮片“产地”一栏,填写至省,对于道地药材应填写至市或县。如白附片的产地可填写为四

8、川江油。2.4 增加“炮制方法”项目。同一种中药不同炮制方法,则饮片的功效各异,在标签中注明炮制方法有利于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如法半夏(甘草、生石灰制),长于燥湿且温性较弱;姜半夏(生姜、白矶制),长于降逆止呕;清半夏(白矶制)长于化痰。对于仅为净制、 切制的饮片,其炮制方法建议统一写为“生品”,以利于与炮制品区 别。2.5 增加“执行标准”项目。因中药品种繁多,来源复杂,有国 标(现版中国药典收载)、部标(部颁药品标准收载)、和 地方标准(如四川省中药材标准收载)的不同,标明该饮片的执 行标准对饮片的鉴定、检验及监督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2.6 增加“贮藏条件”项目。以利于饮片的保管、养护,确保

9、质 量。如芒硝,要求密闭,在30 C以下保存,防风化;紫苏,要求置 阴凉(不超过20C)干燥处等。2.7 对于有特殊用法用量及用药禁忌的中药饮片,应在标签中增 加“用法用量”、“注意”等项。如需特殊煎煮的饮片及“十八反”、“十九畏”或有孕妇禁忌的饮片。2.8 对生川乌、生草乌等28种毒性中药饮片及按麻醉药品管理 的罂粟壳,其药品标签应按规定印有专用标识, 其中罂粟壳饮片标签 建议还须用淡红色纸张印制,以显目引以注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当前中药饮片存在无包装或包装不符合法定规定的情况,为确保人民

10、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 事项明确如下:一、生产中药饮片,应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及符合药品质 量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严禁选用与药品性质不相适应和对药品质 量可能产生影响的包装材料。二、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 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 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三、中药饮片在发运过程中必须要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四、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药饮片,一律不准销售。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

11、照有关药品包装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2004年7月1日以后仍不符合中药饮片包装要求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药饮片应予弃用规格”明确等级与 炮炙对于中药饮片的“规格”内涵,目前我国尚无明确标准。业内多仍沿用传统的习惯,如:标示为形状或部位的“片”、“丝”或“根”、“叶”等;标示为等级或炮制的“选”、“统”或“炒”、“炙”等。但现今所标示的内容出现了新的动向:如标示为包装规格的“1kg/袋”或“ 0.5kg/袋”等。这种现象对规范市场和经营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规格”通常是指产品和使用原料所规定的型号和标准,也

12、泛指规定 的标准、要求或条件;按中药学定义讲:人为改变原生药形态和性状 的则为“规格”。把中药饮片的“规格”标示为包装规格, 这是引用了西药“成分含量 及由小到大包装”的规格概念。这种方法只能表明装量,无法区分质 量。它背离了中药饮片具有农副产品属性的特点,也忽略了筛选、炮 制对饮片质量存在重大影响的事实。 这种标示方法,不符合业内广泛 沿用的做法,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包装规格不适合于标示中药饮片的“规格”,应予弃用。用形状与部位标示“规格”,这是传统的表示方法之一。它适用于不 宜区分等级、不必进行炮制或公认品相、一物多用等的中药品种。如: 黄柏的“丝”、柴

13、胡的“咀”、茯苓的“丁”及紫苏子、紫苏叶等。但其缺点是不能反映饮片的好次、净度及炮炙方法。故此类方法,可 予选用。用等级与炮炙表示“规格”,这是传统的主要表示方法,也是应用最 为广泛,表达较为准确的有效方法。其辅以形状与部位的表示方法, 几乎可以满足所有中药饮片的“规格”标示要求。 这应是我们倡导的 使用方法。我们知道:“规格”标示的目的是为了标榜和区分, 就是要在同类型 间或同品种内表明其独有的产品特点,而对于亦工亦农的中药饮片来 讲,它更重要的目的还在于要表示其质量上的好与次。因此,引入等级和中药特有的炮炙意义,则应是中药饮片“规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药炮制有三大内容,即净制、切制和炮炙。

14、其中,切制是由大变小 的形态改变,它一般只影响使用效果而多不涉及质量本身; 但净制与 炮炙(包括筛选)却会对中药饮片质量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这是业 内人士众所周知的。因此,在货真的基础上,要想反映中药饮片质量 的好与次,用等级与炮炙来表示“规格”,则更是必不可少的。中药饮片是我国特有的传统产业。千年传承,业内形成了众多言简义 明、易记适用的有关“规格”的专业术语, 人们约定俗成,沿用至今。 尽管各地表述的主次不一,但其核心内容都是一目了然的。因此,我 们应该尊重行业特点,尊重自然规律,而不应喜新厌旧,盲目地西为 中用,为自己增堵添乱。在“正名正字”与“票签一致”等规范要求越来越严格的今天,仅对

15、“规格”理解的不同,就会使企业产生无所适从的迷惑,甚至有时会 对规范的执行造成不必要的磨擦。可以想象:在中药饮片的经营中, 不同装量、不同等级、不同产地等多项信息交叉集中在一种饮片上, 要想严格区分,货票一致,做到账物相符,库存有序,其难度会有多 大!也可以想象:一个企业一种“规格”表述,一个 软件一种票签格 式,一个地方一种习惯用法,一个部门一种执行标准,这对于规范市 场又会有多大的麻烦!困此,明确“规格”内涵,统一“规格”用法, 或者至少针对中药饮片的“规格”问题提出一个指导原则,这既是解 决业内现实问题的形势所迫,也是监管部门与经营企业的共同需求。 因此,明确中药饮片之“规格”内涵,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经营环境,建议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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