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公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合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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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级经济师公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合同(2)1.要约的概念及成立条件(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合同订立必需经过的两个阶段之一,依照我国合同法,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明确的意见表示。(2)要约的成立条件 要约的目的必需是订立合同。 要约的内容应当详细确定。(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盼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商广告、发宣传价目表等都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只表达了一种愿望,但是没有提出合同的内容。在道路运输合同中,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特殊之处,在于要约人往往只能就运输的起点和终点等有限条款为意思表示。2.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就是要约对要约人、受要约

2、人的约束力。要约人:托运人、旅客受要约人:承运人(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或受要约人了解了要约内容时生效。(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一旦受要约人,要约人既受其要约的约束,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在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原则上可以撤销其要约。(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了的资格,但不负担的义务。3.道路客运合同中要约的表现形式(1)先购票、后乘车状况,旅客买票即为要约,旅客为要约人。(2)先上车,后买票,视状况而定。对于城市公交运输:认为旅客乘车行为即为要约。对于长途客运:在客车运行途中,旅客招拦车辆行为即为要约。在车辆停驶状况下,经承运人许可,旅客登乘车

3、辆,则首先做出明确意思表示的人的行为即为要约。未经承运人许可,旅客登乘车辆后,旅客或承运人提出购票或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3)出租车客运,旅客招拦出租车即为要约。(4)采纳取票制的预订客票状况,旅客取票并付款行为即为要约,预订行为不是。(5)采纳送票制的预订客票状况,承运人送票即为要约,预订行为是预约合同。(6)包车运输状况下,旅客填写“汽车旅客运输包车预约书”即为要约。三、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根据规定的期限、班次将旅客运送至旅行目的地(2)保证运输安全(3)车辆必需处于适运状态(4)为旅客旅行供应良好的效劳(5)准时披露信息的义务(6)途中遇到特别状况或发生事故

4、,应尽力抢救(7)关于其他法律规定的运输义务2.旅客的主要义务(1)支付规定的运费票价(2)遵守承运人的规章制度,保障运输安全(3)不携带危急品及其他限带禁运物品四、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1.合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状况发生变化,承托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展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2.合同的解除(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状况发生变化,承托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终止旅客运输关系的法律行为。3.旅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班车开车两小时前,旅客可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当次班车开车时间两小时前可办理退票解除合同,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由旅客缘由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旅客担当责任和费用。4.客运承运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班车在始发站停开、晚点或变更车辆类别时须准时公告。由于承运方变更合同引起旅客退票,须全额退款,要求改乘,由车站负责签证。变更车辆类别,应退还或补收票价。班车运行途中变更路线或绕道,票价差额不退不补。包车运输的客运承运人要求变更合同的,须事先与用户协商同意前方可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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