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推进循环发展 木里煤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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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序推进循环发展 木里煤田“十二五”整装踏新程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2-02-24 06:37:23 编辑: 朵海平访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副局长金耀平 青海新闻网讯木里煤田是我省惟一的焦煤资源整装勘查区域,也是国家重要的焦煤资源地。有序推进木里煤炭资源开发,对于加快我省实施资源转换战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实现“四个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4月3日,省政府正式启动实施木里矿区煤炭资源总体规划,至此,木里煤田矿区这一我省最大的煤矿区步入了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的新阶段。时隔近一年,围绕国家煤炭产业相关政策、木里矿区煤炭资源总体规划基本情况、目前项目进

2、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大家较为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副局长金耀平。谈及国家煤炭产业相关政策,金耀平介绍说,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2007年11月23日,国家发布了煤炭产业政策,这是我国煤炭工业发展史上发布的第一部产业政策。煤炭产业政策包括10章,共50条,分别从发展目标、产业布局、产业准入、产业组织、产业技术、安全生产、贸易与运输、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鼓励性、限制性和禁止性政策,提出了煤炭工业发展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该政策在产业布局方面提出,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

3、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在产业组织方面提出,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推进煤炭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在节能与环保方面提出,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可以说,该政策的发布与实施,对于加快转变煤炭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高煤炭工业整体素质、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金耀平说,为深入贯

4、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10年10月21日,国务院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金耀平说,为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国务院文件精神,2008年,我省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2010年,对木里煤田开发企业进行了兼并重组,成立了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并致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明确该公司

5、为木里煤田的唯一开发主体。2011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了木里矿区总体规划。2月12日,环保部批准了规划环评报告。同年4月3日,省政府领导组织召开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实施启动大会,明确提出要按照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坚持尊重历史,分步实施,兼顾各方利益与促进矿区长远发展,充分照顾已有开发企业利益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开展整合工作。同时提出,木里煤田矿区是我省焦煤资源的主要赋存区,焦煤及煤焦化产业发展在我省循环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产业布局上,我省将按照有焦有化、规模发展的原则,以焦化规模400万吨以上的产能为标准,集中布局。将煤焦化及下游精深加工产业,分别布局在海西的乌兰、德令哈地区

6、和西宁甘河工业园;煤炭洗选集中布局在海北州热水镇,构建煤炭洗选-洗精煤-煤泥及中煤-发电-粉煤灰-建材产业链,建设洗选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产园区。据介绍,木里煤田横跨海西、海北两州,主要部分江仓河以西位于天峻县木里乡,江仓河以东即江仓井田隶属海北州刚察县热水镇,距省会西宁市约450公里。交通运输条件能满足煤炭运输要求,江仓至热水、刚察至江仓、天峻县至聚乎更矿区三条公路相通,木里至江仓至柴达尔铁路已建成通车。已批准的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由江仓、聚乎更、弧山和哆嗦公马四个矿区组成。矿区东西走向长50公里,南北宽8公里,面积约400平方公里。资源储量35.4亿吨。木里煤田主要煤种为焦煤,炼焦用煤达到资

7、源储量的90%以上,煤层厚度大、赋存稳定,低灰、低硫,为理想的炼焦用煤。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划分了8个井田、规模810万吨,6个勘查区。其中江仓矿区6个井田、规模600万吨,2个勘查区;聚乎更矿区2个井田、规模210万吨,2个勘查区;弧山和哆嗦公马矿区均为勘查区。规划批复时,因6个勘查区地质报告未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要求,未划分井田和明确规模,设置为勘查区。总体规划对木里煤田矿区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金耀平说,木里煤田是我省焦煤资源整装勘查区域,有序推进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对实施资源转换战略,加快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

8、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的启动和实施,到2015年,木里煤田的煤炭产能争取达到1000万吨。该规划的实施将在十二五期间发挥重要的经济支撑和带动作用,为柴达木循环经济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谈及项目进展及下一步工作打算,金耀平介绍说,遵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复的矿区总体规划,以及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发改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目前,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上报了江仓二号井、三号井、四号井、五号井、六号井项目申请报告,均以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目前,由于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尚有6个勘查区未划分井田和明确规模,我们将按国家发改委

9、的规划管理要求和地质资料提交情况,及时安排规划修编。完成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审批。在将来的项目管理中,省发改委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做好木里煤田规划、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作者:解丽娜)木里煤田矿区规划已通过发改委审查2011-04-15 04:41:00来源: 甘肃日报(兰州) 本报兰州讯(记者 吴梦寒) 兰州煤矿设计研究院受青海省发改委委托编制的青海省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已由国家发改委审查通过,并于近日启动实施。木里煤田矿区,总面积约400平方公里,煤炭资源储量占青海省总资源储量的8%,是青海省最大的煤矿区

10、。木里煤田的开发利用,对于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特别是2005年10月,国家6部委将柴达木地区批准为国家首批13个循环经济试点产业园区之一后,木里煤田矿区作为试验园区产业链上的棋子,将被打造为重要的焦煤基地。作者:吴梦寒青海省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青海省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7日起施行。省长:宋秀岩2009年11月26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循环利用木里焦煤资源,保护木里煤田矿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

11、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木里焦煤资源的规划、勘查、开发、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木里焦煤资源,是指海西州和海北州行政区域内聚乎更、江仓、弧山和哆嗦贡马四个矿区的焦煤资源。第三条 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勘查、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第四条 木里焦煤资源规划、开发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木里焦煤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木里焦煤资源所在地的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 划第五条 开发利

12、用木里焦煤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下列规划:(一)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木里煤田矿区总体规划和木里煤田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二)省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发展规划;(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木里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木里煤田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第六条 编制的规划和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煤炭产业政策,经充分论证并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焦煤资源所在地州、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各项规划和方案之间应当协调统一、相互衔接。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规划和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经批

13、准的各项规划和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对各项规划和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第三章 资源配置第八条 木里焦煤资源的配置,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满足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需求,将焦煤资源配置给优势产业和强势企业,实现焦煤资源优化配置。第九条 木里焦煤资源地质勘查由政府出资,由具备相应勘查资质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勘查。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和省经济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划和项目建议书,科学合理核定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的焦煤资源需求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焦煤资源需求量,按照木里煤炭资源规划和方案要求,有计划设置采矿权。第十一条 木里

14、焦煤资源采矿权,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参与竞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政府设定的准入条件。为调节和保障省内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用煤供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以按协议方式向省、州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出让部分采矿权。第十二条 专项配置焦煤资源的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应按照计划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未按计划开工的,应当收回专项配置的焦煤资源矿业权。第十三条 为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专项配置的焦煤资源矿业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开发利用第十四条 焦煤开发企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

15、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第十五条 焦煤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式、开采顺序、采煤方法和安全要求开采,不得超层越界开采。鼓励焦煤开发企业采用先进的采煤技术、工艺和设备,优化开采方式,提高回采率。禁止采优弃劣、采厚弃薄等行为。第十六条 鼓励已经取得矿业权的焦煤开发企业,按照焦煤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的要求,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实现木里焦煤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和洁净化开发利用。第十七条 焦煤开发企业应当建设和发展就地转化延伸焦煤资源产业的项目。受自身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可以与省内焦煤利用下游企业建立长期供煤合作关系。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和省经济管理部门应当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合理核定省内循环经济重点产业项目的焦煤需求量,并根据循环经济产业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消耗定额确定焦煤供应指标。第十九条 木里焦煤资源开发项目的生产能力,应当符合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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