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圣莱恩养老院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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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是:本院重要是运用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目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第四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五条 本单位住所地是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256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畴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股份制,非营利性养老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2、况;(二)推荐理(董)事(如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如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 烟台天赐慧邦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畴:(一)老年人收养、医疗、娱乐;(二)社区及周边村镇老年人护理、康复。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理事会是本单位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涉及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关于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筹划;(三)年度财务预算

3、、决算方案;(四)增长开办资金方案;(五)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结;(六)聘请或者辞退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请或者辞退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设立;(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工资报酬等等。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以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建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

4、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她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要载明授权范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办。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策,必要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决策,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修改;(二) 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结;(三)增长年度预算等等。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策,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策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加决策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

5、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策实行状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其她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寻常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决策;(二)组织实行单位年度业务活动筹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立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请或辞退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请或辞退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张忠超、孟昭良、李玉洁等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似,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本院监事在举办者(涉及出资者

6、)和本单位从业人员或关于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等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规定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策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孟晶。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

7、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办法;(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六)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她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她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要用于章程规定业务范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执行

8、国家规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要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自业务主

9、管单位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结和终结后资产解决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结:(一)完毕章程规定宗旨;(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四)自行解散; (五) 因自然灾害导致严重损失,无法再进行业务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结,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关于机关指引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剩余财产,完毕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关于法律、法规规定解决。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毕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献之日起,即为终结。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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