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笔记(精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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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宪法总论1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的有 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 的特点是宪法规范的特点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现在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2不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 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 宪法国家。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解释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法律, 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美国宪法属于典 型的刚性宪法。4柔性宪法:是指无论是制定、修改、解释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与 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

2、柔性宪法。5宪法修正案: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把依照特定程序 通过的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条附于宪法原文之后。6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 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 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出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 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手段和措施。7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 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 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 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3、。8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 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宪法判例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 宪法的国家。9宪法结构: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结构有内部 结构和外部结构之分。内部结构是构成宪法的若干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外部结构是指宪法与其他要素在组成更大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我 国的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 国歌五个部分组成。 10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 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 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

4、的宪法创制活动。11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规定 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所进行的宪法解释、 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 在使宪法的规定准确实施和完全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 的。包括人民监督、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国 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12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指由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关,抽象的 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历史上最早由英国实行。13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具体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自1803 年马伯

5、里诉麦迪逊案创立。14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 法法院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的方式审查法律 文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代表国为德国。15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 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基 本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国家与公 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的 关系、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第二章 我国的国家制度1共和制:为较多的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政体。是指国家最高权 力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

6、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 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代表国为美国、法国、德国。2议会制:也称为责任内阁制。是指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 的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 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 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代表国为德国。3总统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 国家议会的权力很小,议会的议事程序要受政府控制和支配,议会的 立法权和监督权都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代表国为美国。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

7、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 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 本政治制度。5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一定 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 关系。简言之,就是指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中央机关和地方之间的 相互关系。6单一制:是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 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它在形式上比较简单,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治 实体。代表国为英国、法国、

8、日本。7联邦制: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 国家内部组成的,在形式上较单一制国家复杂的国家结构形式。代表 国为美国、俄罗斯、巴西。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 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 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 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制度。9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10民族自治机关: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自 治权。民族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9、机关, 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民族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 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1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人员构成特点(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 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 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3)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担任。(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 工作部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12民族

10、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自主管 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其特点是,自治权主体是民族自治地 方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 族;自治权具有法定性、原则性和灵活性。1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主要内容(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和停止 执行。(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 设事业。(5)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 业。(6)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7)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 几种语言文字。(8)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14自治条例:

11、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 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活动 原则、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及自治地方经济、文化重大事项的全面性 规范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 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5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自 治区的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单 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备案。16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

12、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 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17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1)制定的前提不同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而制 定的,而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 (2)着眼点不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着眼于民族特点,地方性法规 着眼于地方特点。(3)制定的主体不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的主 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4)报批程序不同自治区 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3、后生效;自治州、自治 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 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8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在我国版图内,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立)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 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拥有国 家主权的行政区域(以管理特定区域的制度)。19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1)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 是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 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 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理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 的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 与特别行政区权力的划分和行使。(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央人 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 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 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15、3)特 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 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主要指香港。 可自行制定有 关经济、贸易、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可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 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 还可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 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特别行政区可享 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 力。20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1)特别行政区

16、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国家 的基本法律。宪法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基本法与宪法是子法和 母法的关系。(2)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实施的最重 要的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具有宪法性法律的地位。它规定了在 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 规定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居民在特别 行政区范围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总体和全局上确定了特别行 政区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从宪制结构和内容上规定了如何在特别 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3)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处于高居于其他任何法律之上的法律地位,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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