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伤不起的孩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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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安全事故 伤不起的孩子 导读:4月9日,针对春季多发易发事故特点,为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安全,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4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全文内容。云南省曲靖市新闻中心区鸿雁结合真实案例,发表了其对校园安全事件的看法。 校园安全事故 伤不起的孩子近年来,中小学校中因追逐、玩耍、打闹、玩笑等行为,致未成年学生身体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案例一:课间玩耍 6岁孩童两次受伤 “我不敢去玩了!”8岁的晓舻提起两年前的一幕,还心有余悸。晓舻是宣威市来宾镇一村小学生。 2010年10

2、月1日上午第三节课课间休息时,时年刚进村小一个多月的晓舻背着同学晓何,与背着晓州的晓龙在操场上“踢马”(背着者互相踢对方)。 晓州瞅准机会,一下踢中背“马”的晓舻,晓舻与晓何同时摔倒在地。 经当地中医院诊断,晓舻受伤右手肘为“右尺骨鹰嘴骨折”,支付医疗费74元。祸不单行。9天后即10月10日上午第二节课间休息,在看同学玩老鹰抓小鸡时,晓舻又不幸被同学晓宇推到。 经当地中医院诊断,晓舻受伤右手肘同样是“右尺骨鹰嘴骨折”。住院17天,当地新农合医疗报销部分费用后,晓舻的父母为其支付医疗费2200余元。经法医鉴定,晓舻的伤为8及伤残,需后续治疗费7000元。晓舻伤后,晓何与晓州的父母分别赔偿晓舻20

3、00元。由于无法就赔偿责任比例达成一致,无奈的晓舻家长希望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判。于是,晓舻的家长起诉要求除晓龙外的四被告连带赔偿晓舻各种损失近五万元。 当地村小学辩称,学生课间不遵守学校纪律,互相玩耍受伤,学校没有过错。 宣威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晓舻与被告晓宇、晓何、晓州在学校下课期间,互相打闹,导致晓舻受伤,晓宇等3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有一定过错的晓舻自行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学校对低年级学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对引发的伤害亦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经法庭认定,晓舻造成的医疗、残疾赔偿、护理等损失为3万余元。据此,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决晓宇、晓何、晓州分别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各自承担8000余元(晓

4、何、晓州分别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3000余元,其余责任由晓舻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宣判后,晓何、晓州、晓宇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晓龙,同时学校未尽职责等提出上诉。晓何、晓州同时认为晓舻的伤主要是晓宇第二次推到所致,晓宇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晓宇辩称,两次医生诊断伤情一致,法庭认定晓宇推到致伤情加重是互相矛盾。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经二审审理认定,晓舻与被告晓何、晓州和晓龙在学校下课期间互相背着玩,导致晓舻受伤,晓舻等四人都有责任。因晓舻在一审中未起诉要求晓龙承担责任,二审

5、中其法定代理人又明确放弃晓龙承担的责任,故晓龙应承担责任由晓舻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晓舻在第一次受伤后,事隔九天又在课间休息时被晓宇推到,致伤情加重,故晓宇也应对晓舻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富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机构,对低年级学生为尽到足够的监管和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改判晓何、晓州、晓宇分别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各自承担4800余元(晓何、晓州分别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学校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11000余元,其余责任由晓舻自行承担。律师说法:侵权行为与加重或诱发受害人原有旧伤的危险状态出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受害人有旧伤,但伤势较轻

6、。遭到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原有的相对健康的平稳状态被打破,身体机能的下降导致其防止原有旧伤复发或加重的能力降低,原有旧伤被加重或被诱发的危险状态随之出现。故侵权行为是有旧伤被加重或被诱发危险状态出现的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案例二:跑步摔伤 学校被判赔万余元 13岁的萧锁是宣威市一初级中学学生。2010年5月4日下午,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体育老师迟到,体育委员组织同学在学校篮球场跑步。因队伍混乱,萧锁跑步过程中脚绊在同学肖泽的脚上不慎摔倒,左手摔伤。萧锁当天送往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住院23天,支付医疗费3500余元。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萧锁出院后,家人多次找到学校,要求学校

7、和体育老师“给个说法”,但均未能解决。随后,萧锁将学校和体育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伤残补助、精神抚慰等费用7万余元。法庭审理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在学校教师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上体育课的职责期间,由于学校教师未尽必要的管理义务,导致学生跑步时队伍混乱,造成学生相互绊倒摔伤的安全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萧锁未做到必要的安全注意,导致跑步时绊在其他同学脚上而摔伤,对事故与学校负同等责任。体育老师组织管理学生行为系代表学校行使的职务行为,个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当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萧锁的残疾赔偿、医疗等费为35000余元。据此法庭判决学校赔偿萧锁损失总额的50%,

8、即17832.06元,驳回萧锁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萧锁以无任何过错为由提出上诉。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打篮球磕坏牙意外事故合理补偿小贤、小伟同为曲靖市麒麟区某小学在校同班学生,事发时均为12岁,且均是班上的篮球运动员。2009年12月28日,学校组织冬季学生运动会,下午2点左右,小贤、小伟在球场上打篮球做热身运动时,小贤被小伟绊后不慎摔倒,当场摔掉一颗门牙,支付医疗费480余元。经司法鉴定,小贤处于身体发育期,18岁前安保持器,18岁后进行人工植牙,需要后续治疗费11150元。法庭一审审理认为,学校组织对抗性运动中,应对运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承担民事责任

9、;学生被安排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学校赔偿小贤医疗、后续治疗等费12600余元,被告小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宣判后,学校认为自己做了很多前期预防工作,且事故发生后做了应尽的义务,管理不存在失误,小贤受伤带有突发性,偶然性,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提出上诉。小贤以自己受伤是小伟抢自己手中的篮球造成,事发时老师没有制止小伟的违规行为等提出辩解。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篮球活动是一项具有竞技性、对抗性等特点的活动,本身包含了某些潜在的危险,小贤在参与体育老师安排的运动中,与小伟发生冲撞受到损伤,这种非主观上的冲撞损伤,学校和小伟均无过错,属于意外事故。按

10、照“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小伟的的监护人补偿小贤经济损失3000元,学校补偿7000元。该案发生后,经承办法官调解,小贤也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一次性保险金赔偿5000元。 法官说法如何避免校园事故的发生 法官表示,在法律层面上,学校对学生并非负有监护责任,而是过失责任,即学校行为存在过失才承担相应责任,不存在过失则不承担责任。 为避免该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承办法官通过分析近年来出现的校园伤害事件,提出三条预防措施。一是学校自身应切实开展法制教育,将与师生教育教学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贯穿于课堂教育教学全过程,潜默移化中提高师生的法治意识;司法机关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法制宣传,通过组织普法学习考试、知识竞赛等方式,让师生从被动学法到主动学法转变。二是加大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形成制度,如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发育状况,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三是抓好各项校园安全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量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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