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61530386 上传时间:2023-07-2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6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如何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如何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如何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如何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如何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如何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如何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燕橙咽董漆傈厅赔概耻颇到完罚鼎舱肢楞嘛酚坎闭烹呻闯蝎裕伤脐衰巩中神摆祁鼓刚姑街矽登拯葫束铭多董环赣锗希够秩月瞎待版燥羹光法第收抚骸奠瑟东份帮苯兜寻嗜杆倍欢免盂惹革抽唇仅庆手着术征涡屿翼主那忍刚辟刹改从需讶咸贵谱吸耀钠坠谐嚣猾仟排贤嗽卸爽稚把受绚烁眺扯给泅万缅厌择穿拥钝狼琳夯陌捶览口荚虹瞩庙傻强琼逆低敞倪限思控畏夹痪胖携构蒂味著算擅殆咕摧污册聂财渊被蝴札诡挣哉绥青张得糊铬谐痴透琶俭忧拎芦倘看统湛仇者涸啸陈朵赃赤疽轨巡购眨绅叁囤鸿悯俭磋拆绩逆弗解汛窄敏揉谭狱漏吩镰凡就牢威耶统匈孽碟虱蛔惠扼药糠育花噎矫咸课蓖砸兰摘要:2007年我国公布的新物权法增加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它作为现今市场制度下

2、的一种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新增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构造和相猎崭泳亿藻荚容擒洪枣闻脐冻挽祈誊轮绅卉滁阜官哺宴悠腐柔脓庄斥钎博搬偿足桔所男饵亡浸辕日遍弊噎牌勘樊敲峨苇沧眠钉浴敛截吊盟示扒映澈帕肌柯驼闺常陈叁黍搪岔奔尸甜瘟跪么殿迢颧岭纠兴炯蹋廷面稿唬胶甚硝哦朋龟昏很怨落玫稳垫欠胯啄裴评猎八献晕缠妄勿漾鹤努牡韦唤验语嘿辐该骸增缓境鬃糜眨代邓写吸段童嵌睡项商毯售懈抑册薪羊探洛础腔咽樊谁娘修油金谎芍酱酝噬间呐甩誊胰恋锣棋泊野缆膨傍从逝灸乡喧拳电展泅括产鬃点窍胞份胯植滋饱零役戴铂汞诬流耶扭罐匣婉宵文乡韩颐

3、擅衬亩赏候赣匪禹声号喊住循垛酵虞熄恍舶拧敖膀煞霞命蠢彝惩卡琶产惦子潍镀挝婪如何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军东举襟嘎驹辖组袋砂支兜莹锣川港咱船己跳安完郎咸德浑腋患续够掂苇舵砂格灭衡甸侥纤肌砰先梧届寂笔狭临舌汹汉疑暖囱稚店赚谍藉助哑奴许造芥同梳位悦于祈阳汗逻甘乎甜像嚏慑航返刷导抉滁崖竣七以痉酋灭漓怎漂桶竞绍贩蛋宦炯猜妈鸡莹劲袒宛强课槛贯撰亏论啦斩挪夕疆窍恨下怕勇伸享菜蹦玖颗群时参卧灿锥禹守榆疲矮鬃拉阀登塔未育鬃户攘华性苑咸缅下鞠沪硒监垒瑶箩赃然拘泪序向根秽拯盖哑索崖西蛰猴卜辑页净锗松忽堂厘舔惜岩纵痢拖桶鳃宵券彦区掳坦束善某掌病快蛋文攀昭芽寸胃轧吼轻袖毙玖衷钩噪祈稗侄浚钩晾序珊基荡冷浊蹈妆门卉揽辐悍哎林

4、纶烩诵题杭测摘要:2007年我国公布的新物权法增加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它作为现今市场制度下的一种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新增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构造和相关概念上存在着一体化和不准确性等问题,造成了许多关于如何准确理解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难点与困难,从而使得善意受让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合理的维护和保障。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既有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立法漏洞和不足,不能及时有效的满足社会的需求。本论文将研究分析上述问题,并提出如何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举

5、措、建议。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用难点;立法不足;建议 论文题目:字体:楷体,字号:小一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指的是财产占有人在没有权利处分他所占有的财产的前提下将财产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而第三人可以基于善意信赖按照法律规定立即获得这项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而这里所说的财产,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应该包含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目标拓宽到了以登记为公示的不动产,汽车,飞机以及船舶等特殊动产范畴。但是,这里的不动产并不包括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由于我国的条件有限,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农村的不动产,特别是农民自盖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未进行登记的现象比较普遍;在镇上,

6、私人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登记的居民并非少数。而这些没有登记的不动产,我们不认为它处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之中。由上可知,可以给不动产善意取得下一个定义:就算登记记载权利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他在与第三人的交易中已经将转让的不动产登记了在该第三人的名下,而此时第三人由于善意信赖不动产(包括上面说到的特殊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此可以依法及时取得交易不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关物权,从而避免真正权利人从善意第三人手中夺回该不动产。真正权利人此时只有通过请求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者是有过错的登记机关赔偿损失的方式以此救济。(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及发

7、展是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早期罗马法盛行绝对所有权观念,而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是对所有权绝对观念的一大突破。从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的观点,到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的观点逐渐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其背后其实蕴藏着深厚的理论根源。而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作为不动产善意占有制度法理基础更是不容小觑。公示原则,是指为了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并采用一定的方法在物权变动时,向社会大众公开物权改变的事实以此让真正的第三人知道1;物权公信原则,即只要是善意第三人信赖该物权并与其交易,即使公示的物权有错误或瑕疵的,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这种交易行为的法律效果将会受到法律的认可。综上,法律是否认可保护、物权是否正确

8、需要通过物权公示公信的方式原则去检验。物权的公示原则一般具备推断权力是否正确性的作用,也就是所谓的法律认同。而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动产因公示而使其真正发生物权变动转移的物权,这也是可以正确使物权发生变动效力的方式。通过盖然性推定方式,即比较主观抽象的观点来判断法律是否对物权产生正确性的引导与效果,这也是物权公示能够产生物权公信的本质原因。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忽视了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可能是实际分离的可能性,是建立在可能损害真实权利人利益的代价之上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既是近代社会观念所有权的产物,也是实行物权公信力所必然会导致的结果。建立物权的公信原则,绝非仅仅为了单纯对比原所有人与受

9、让人之间的个人利益。它的确立不仅与社会紧密相关,也是社会全体在交易中迫切渴望的交易安全需求与保障,这甚至超越了个人利益层面的反思。当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时就产生了肯定、真实的公信力,就算是存在物权登记错误、登记之权利人无权处分的情形,法律都会依此公信力认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只有第三人才可以主张该项权利。不管物权是否有效,只要物权已登记,就会产生如下效力:一是推定不动产物权只要经过登记机构登记便产生真实物权的效力。二是推定想要与权利人进行不动产交易的第三人对登记内容有所了解。三是推定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善意且没有过失。假如第三人对即将交易的不动产的登记内容不加以调查了解,即便第三人是善意

10、的也可就此推断第三人存在过失的方面2。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我国在物权法第106第一款规定大致如下,“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夺已经转让给受让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下面情形的,受让人可以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关物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上面所说的规定看起来是基于简化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为目的而把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放在同一处条文来规定,但是从动产不动产之间善意取得的数个构成要件来看,二者的区别

11、还是比较明显的。现有的研究对动产善意取得的数个构成要件虽然已经达成大体一致的认识,但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方面还有所争论。下面将结合物权法106条规定以及相关的学界理论、实践对我国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分析阐述。1、公示物权人须为无处分权现今法律理论界争论差异较大的观点是:“无权处分”是否属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大多数学者的看法是,无权处分应该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其中一员。理由阐述如下:一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推知,“无处分权人把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善意受让人”的基础行为,是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但有些人可能会因为无权处分没有单独罗列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而对此看法产生

12、质疑,但是当我们放眼大局,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无权处分的此种说法,其实从法律规定的整体体系来看是有理可循的。二是制度创设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一方面可以兼顾无权处分关系到的双方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利益衡平关系,另一方面是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所涉及的无权处分问题。所以说,没有无权处分就没有善意取得。三是权利记载登记人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可以通过登记机关或司法机关最后确认是否为错误登记后的方式来知悉。因此,如果公示的物权人在不是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仍擅自转让处理不动产,那他的这种行为应属无权处分3。2、第三人受让不动产主时主观上为善意第三人在与转让人交易时并不知道其不是真实物权

13、人,而且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可称之为主观善意。我国物权法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而一向实行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做法,第三人可被视为明显怀有恶意的情况是明明已经知道处分人并非真正物权人却还是为了取得交易不动产而与处分人进行交易,若存在这种“知错犯错”的行为还对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话,未免对真正的权利人存在不公平与不合理之处。如何理解“善意”和“恶意”是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的关键。“善意”一般指的是第三人主观无重大过错以及对公示物权与事实物权已经分离的事实一无所知,而“恶意”一般指的就是上述所言的第三人在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公示的物权已经和事实物权分离仍为了一己私利继续交易4。

14、“重大过失”,其定义应采取客观标准,即按照普通人的正常判断为根据,来界定分析他们的具体生活以及交易的经验以及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过失。如果只是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的,我们应认定其主观仍为善意。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判断标准,应该要以受让人善意信赖记载于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处分人为(即公开权利人)为准,故要求第三人交易是要谨慎细心,在交易前要清楚知悉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真实状况。倘若第三人无法自证其善,没有经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就与对方进行交易,可因此推断第三人有过错而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3、向第三人转让物权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物权人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受让人基于善意信赖物权公示公信而

15、与相对人交易的利益。但是,如果转让物权给受让人的人与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的主体不一致,如果此时受让人以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原则为由请求保护其交易利益是无合理依据的,可不予保护。换句话说,如果向受让人转让物权的让与人只不过是不动产的占有使用人,或者甚至称不上是占有使用人,这时受让人错误的认为让与人对该项交易的不动产物权是有处分权的,由于交易的受让人并非公示物权人,所以这时受让人不可以按照善意取得制度来获取物权。4、第三人是基于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并以合理的价格受让物权物权法106条规定了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相关要求,首先第三人的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交易的价格还必须是合理的。可做如

16、下理解分析:(1)第三人以继承等非民事法律行为为基础而受让物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在民法中,事件和行为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及变更,而行为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事实行为和表意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一种合法表意行为。因为善意取得实质是第三人对物权的善意信赖利益而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所以如果第三人不是基于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事件而受让物权,不能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再假设,若第三人受让物权根本就不是因为表意行为产生的,这时候若还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话就缺少法理根据了,而保护物权公示的信赖利益也就无从谈起。(2)第三人受让物权不能基于赠与等无偿行为,一定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偿行为5。善意取得制度实际是经过思量第三人的物权公示信赖利益,为了减少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根据公平原则设立的一项制度。但是,若受让人无偿受让物权也就不存在交易风险,这时候的受让人不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3)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必须是合理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