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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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通大2009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 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管用结合的原则。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校与各学院、部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 称使用部门)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 校长领导下,在学校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学校仪器 设备管理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负责仪

2、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工作。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和审核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按程序组织采购供应; 做好在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效益考核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账 务处理和统计报表工作。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使用 学校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及发展基金等购置或 接受校外单位、个人捐赠的专用或公用仪器设备。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入账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须列入 学校统一管理。学校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单台(套)价值: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教科仪器设备)800元

3、及以 上,行政办公等管理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一般仪器设备)500元 及以上;(二)能独立使用,且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第五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包括:各类家具;单价200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低值耐用品;通 过主、附(配)件更新具备继续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以及各类软件 的管理,均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执 行本管理办法外,还须执行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 责组织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各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 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及行政管理等需要,合理编报本 部门年度仪器设备申请

4、计划,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申请表, 并按下列程序审批:(一)教学仪器设备及一般仪器设备等申请计划报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二)科研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报科技与产业处,科技与产业 处汇总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三)学科建设仪器设备计划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汇总初 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年度计划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提交校设备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申请计划,以及因情况变化对年 度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后实施。第八条单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校设备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

5、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第九条各使用部门申请的仪器设备计划,须将详细的品名、 规格、型号、产地、厂商、单价、数量、功能用途及主要的技 术参数等填报清楚,以便审核和采购。第十条购置对环境设施有特殊要求或需对房屋等进行立项改 造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相关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审批准。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一条加强仪器设备采购供应管 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及学 校相关规定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质、优价、优 良售后服务的原则,实行仪器设备的集中采购。第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对于小型、零

6、星、专用、急需等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可指导和委托使用部门组织采购,但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批准后,方可办理验收、进账、报销等手续。第十三条所有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包括接受捐赠),均由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相关外贸申报与审批手续,并办理免 税、报关、商检、索赔等相关手续。第十四条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 方可购买。财务处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入库手续办理付款结算。第五章仪器设备的验收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接货及数量、规 格、型号、外观等实物验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定专人负 责,发现短缺、破损,做好验收记录,以便索赔。第十六条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质量

7、技术验收,由 各使用部门负责;单价在5万元至10万元或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 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 器设备,由采购招标工作组组织验收。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须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 验收报告,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验收须填写南通大学贵 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所有仪器设备验收结束均须填写和签署验收意见,并交实验室最新资料推荐 与设备管理处存档。第十七条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随机技术资料由使 用部门存档;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档案及技术资 料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 工作:(一)进口仪器设

8、备验收期限为到货之日算起8周内。(二)国产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验收期限为 到校之日算起3周内;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 算起2周内。(三)购货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相关部门如不能按期组织验收,应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第十九条使用部门自行安装调试验收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 须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 试。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的,使用部 门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厂商人员按规定到校验收,并认真 填写验收备忘录。第二十条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等质量不合格,技 术指标不符等情况,使用部

9、门要立即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并 出具书面报告,以便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部门提出交涉, 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第二十一条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海关、商检等 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法定商检的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检验 部门进行商检,未经检验不得启用。实物和技术验收不合格的,请商检部门出具商检证明,向供 货厂商索赔。第六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 后,必须在2周内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 建账手续。第二十三条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 费和属于何种用途,都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入账,纳入统一管 理。第二十四条对

10、捐赠和自制的仪器设备,有关部门须在仪器设 备抵达学校和研制完成并经验收鉴定和估价后,2周内到实验室与 设备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第二十五条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 门仪器设备分户账,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仪器设备入库手续,并定 期对本部门仪器设备进行账物核对,保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实现 全校仪器设备的网络化管理,并指导和要求各使用部门使用数据库 和建立相应的明细账,确保仪器设备财产账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六条对仪器设备账物实行动态管理。各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 情况,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应的

11、账物管理手续。第七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第二十七条使用仪器设备,必 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由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说 明和学校有关管理要求制定。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厂商组织的技术培训,经 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要建立使用维修技术档 案,准确记录使用、损坏、检查、保养、维修等情况。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 核评估标准,对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主要由使用部门 负责检查、考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抽查;对单价在10万 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教育部考核标 准,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评

12、。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的仪器设备进行 合理调配,使用部门可以对其内部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第三十条学校应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 科研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财务有 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不得随便拆改,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 拆改的,须报经批准。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须经使用部门批准,报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经拆改后的仪器设备根据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 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

13、 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 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状 况,每年拟定学校专项维修经费额度,审核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仪器设备使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 手续前,必须到所在部门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设备管理员工作变动时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下办理 正式移交手续。第八章仪器设备的调拨借用与报废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调 拨(一)各使用部门对闲置、多余、积压、淘汰的仪器设备应 及时进行调剂、调拨,发挥其作用。调剂、调拨按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二)使用部门内

14、部调拨,经使用部门批准后,凭调拨审 批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使用部门之间调拨,报 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校外调拨,须经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三)校内外仪器设备调拨均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 调拨手续,填写调拨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物相符。第三十六条仪器设备的借用(一)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 理借用手续。借用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使用部门批准,借用单 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借出部门须向借用人交待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和使用注意事 项。(二)贵重仪器设备须由专人负责、专人使用,一般不得 借出和移动使用场所。

15、因特殊需要,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并报分管校长批 准。(三)使用部门的仪器设备、工具等,任何人不得擅自带 出私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四)仪器设备一般不借给校外单位,确需借出时,必须 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仪器设备归还时,应当面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由借用单位 修复或赔偿。未经批准,各使用部门不得将仪器设备借给校外单位。(五)凡经批准借用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等,按 本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的报废(一)报废单价在5万元以下 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组织鉴定,并填写 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使用部门除填写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夕卜,还须填写南通大 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 进行技术鉴定,报分管校长批准。(二)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 交学校调剂库,入库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入库后,由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类整理后统一组织调剂、拆零,并按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三)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 理。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九章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赔偿第三十八条使用仪器设备 均应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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