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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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校车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加强校车平安,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平安,按照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校车定义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规定获得校车使用容许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第三条校车使用容许获得校车使用容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获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

2、记;(二)有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三)有包括行驶道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平安管理;(五)已获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四条校车根本要求(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平安技术标准;(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平安设备。平安设备放置在平安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平安防范管理地方标准;(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

3、超过60周岁;(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总分值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安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六条校车使用容许程序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装备校车的,可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容许。详细程序如下:(二)学校自购校

4、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6.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8.校车平安管理制度;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效劳提供者的客运经营容许证、租赁。(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

5、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容许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第七条校车通行平安(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装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才能;身体安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平安的

6、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道路、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制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制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背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四)校车每半年承受一次平安技术检验。第八条管理职责(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开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城郊结合部和郊区的区县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开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展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提供公共交通

7、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平安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结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背校车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和校(园)长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

8、及相关学校责任人。(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视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前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平安运行管理。(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催促校车效劳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进步校车效劳程度和平安保障才能。(六)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平安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平安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管理责任、平安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装备平安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平安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平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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