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019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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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参保人办理跨省转移应提供哪些资料?答:员工中断在本市就业,离开本市并办理跨省转移的可到我局相应的社会保险退转保窗口申请开具“缴费凭证”。需提供的资料:a、填写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可在本网站下载专区下载)。b、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社保卡丢失的可在单位辞工转保证明上贴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单位公章)。c、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或开具本人辞工转保证明(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停交社保时,申请缴费凭证则不需此项)。问:如果参保人在多个地方重复参保,其养老保险关系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申请退重复参保部分?答:根据我市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在其

2、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同时在两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保部分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参保人应向本市社保机构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到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问: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是否可以代办?答:如果申请跨省转移人不在本市需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供材料:a、本人委托书。b、申请转移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卡、单位辞工转保证明。c、填写申请表。d、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问:参保人员在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出应到哪里办理?答: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

3、转移的,特区内参保人到市社保局个人服务中心(福田区八卦岭二路问: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答: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

4、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问:参保人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答: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

5、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

6、,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遇?问:参保人员在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出应到哪里办理? 答: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特区内参保人到市社保局个人服务中心(福田区八卦岭二路513栋)办理;特区外参保人带上述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各分局或社保管理站办理。问: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答: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

7、%,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问: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后不允许参保人员退保?不退保,是否会给参保人将来争取更大的权益?答:凡是参保人员

8、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其权益。现在不退保是为了使参保人将来获得更大的利益。即使从此以后再不参保、不续缴,又不符合15年可享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凡是个人缴费的部分在将来到达退休年龄后,也全部会退给本人,包括期间的利息收入。另外,深圳市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保除了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每缴费满1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退保实际上对参保人员权益有很大的损害,因为选择退保后,其退的只能是个人缴纳的部分,而单位缴的部分不能退所形成的权益则受到了损失。假定:一个在深圳工作的农民工

9、每月工资收入为1000元,养老保险个人需缴纳8%,单位缴纳12%。也就是农民工个人每月要缴80元,一年960元。如果该农民工年年参保、年年退保,15年他一共缴费14400元,单位缴纳部分为21600元,退保时只会退个人账户的14400元,单位缴纳的21600元不退还。选择退保,参保人的损失会更大。但如果不退保,会是另一种结果。首先,这15年的14400元仍然是该农民工的。到了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男性会按139的系数除,得到每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03元。其次,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或者单位缴费平均工资是2000元,而单位是按照其本人工资1000元钱的20%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每月要缴200元,15

10、年共要缴36000元钱。到符合领取条件时,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0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000元,合并计算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元,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缴费15年的话,那等于每个月该农民工可以领取225元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基础养老金,大体是每月330元,一年3960元。换言之,如果按个人15年缴14400元来算,该农民工只用三年多的时间就把这些都拿回来了。现行办法规定缴费年限越多、待遇越高。如果这一过程中该农民工工资增加,将来养老金也会更高。第三,养老金是终生支付的,不管活到多大年龄,不管个人账户是不是支付完了,这个标准会永远支付下去,社保基金不足支付时,不足部分按规定由

11、地方财政予以补足。而且政府建立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每年按照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予以调整增加。问:参保人员在深圳累计参保已满10年的,跨省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保留在深圳?答:可以保留。问:转移单位缴费比例的12%,是否会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答:转移单位缴费比例的12%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也和退休时当地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

12、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最终领取的养老待遇只和本人缴费的多少、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相关,至于省对省、市对市的资金是怎么转移的、转移多少跟个人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如果转移到转入地的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则对参保人的待遇有影响,转的钱多待遇会更高问:单位缴费比例为何只转移12%?答:转移12%是国家的统一规定。我市多数年份实行的是“大个账、小共济”的基金管理模式,进入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的比例一直低于10%,最低为2%,最高10%。根据国家暂行办法的规定,1998年1月1日以后的按其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的12%进行转移,缴费比例不足12%的,按12%进行转移。按照上述规定,深圳社保原来收的少转的多,

13、但考虑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深圳市委、市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不计较地区利益和得失,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且未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答: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出具转移函,将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

14、待遇领取地。问:参保人员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答:首先,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其次,参保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最后,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向深圳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深圳社保经办机构街道转移函后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将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保险资金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问: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在各地转移接

15、续,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参保人员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政府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待遇偿付、保值增值以及参保信息的统一管理。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行政经费按规定由本级财政支付,不在社保基金中列支。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有效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社保基金征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存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参保人的参保信息、参保年限、缴费金额均统一记录在案;参保人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查询系统,输入本人的身份信息后,可即时查询本人的参保资料。问:暂行

16、办法适用哪类人员?答: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包括企业所有员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农民工。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答: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程序?答:(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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