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法律法规及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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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变更登记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

2、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 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 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

3、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 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 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 日 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 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 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 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

5、将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第四十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 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一一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 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

6、数同意的文件;其 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 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 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 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商投资企

7、业的,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 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 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0、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股东,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 复印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 4、 5 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 5 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 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 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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