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营业外收入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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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营业外收入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某家电生产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0年1月份将其一项自行开发的专利技术使用权(已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专利证书)转让给另外一家电生产企业,使用期限半年,共收取对方专利技术使用费60万元,使用期满后,今年12月份又将其专有技术所有权转让给对方,取得收入200万元。为此,其财务人员来电咨询,上述两项转让收入是否均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2、5。这里销售(营业)收入的界定应遵从会计制度的规定,除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外,税法对此也是予以认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本例中的

3、专利技术使用权即属于上述无形资的核算范围。基于税法收入核算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认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无形资产”、“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的财务处理规定,就该例而言,该家电生产企业取得的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60万元属于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即出租无形资产实现的收入,也就是说,财务处理上,此项收入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将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填列项目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处理,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需要说明的

4、是此一填报形式上差别,不影响业务招待费扣除收入基数的确定)。另一方面,对该家电生产企业所取得的技术所有权转让收入200万元属于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财务处理上在“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进行核算,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也明确规定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 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并结合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来确定,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如本例中该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其家电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5、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所以本例中的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收入60万元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而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所取得的专有技术所有权转让收入200万元不得作为扣除基数。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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