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doc(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
2、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5年9月29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3、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专项转移支付的涉及范围划分,可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某项专项转移支付的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某个具体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
4、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确定的实施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一)财政部。负责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总体组织指导工作;制定总体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要求;审核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确定或下达有关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
5、价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情况,确定绩效目标应用方式。(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协同财政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按要求设定并向财政部提交绩效目标;审核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省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三)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下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报送财政部;下达绩效目标并督促落实;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目
6、标管理工作。(四)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中央主管部门;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下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五)省以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绩效目标管理中的职责,由各地区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结合本地区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制并报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过程。专项转移支付都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
7、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第八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一)预期产出,是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第九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
8、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上述相关指标的解释及说明,详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附1-4)。第十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四)财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二)中央和地方事权
9、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规定,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各专项的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专项转移支付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四)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五)符合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第十二条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该专项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
10、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第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别设定。(一)整体绩效目标由中央主管部门设定。相关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1),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提交财政部。(二)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由省级
11、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定,按要求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2),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同时,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或相关工作要求,将下级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报送绩效目标时,应将有关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三)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实施单位设定,按要求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3),并按规定程序由相应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
12、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采取贴息、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可结合实际工作并参考第十三条第(二)、(三)款执行。对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据实结算等事后补助方式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应在立项时按照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实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其绩效目标可以用相关工作或目标的完成情况来取代,具体格式参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表”(附3)。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导其修
13、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环节,其审核结果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中央主管部门设定并提交的专项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由财政部审核并提出意见。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设定并报送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由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中央主管部门对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提交财政部;专员办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省级财政部门抄送的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建议按程序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上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绩效目标的审核意见。第十九条 专项转移支付
14、项目绩效目标由相关基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程序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经其审核通过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参照第十八条的要求和程序,上报财政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第二十条 财政部在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中,对整体绩效目标或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专项转移支付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可根据需要交由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审核,或委托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予以审核,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中央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专员办等在相关绩效目标的审核中,也
15、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委托第三方等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专项转移支付的特定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等是否相关,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三)适当性审核。该绩效目标是否与其他绩效目标相近或雷同;绩效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或取消。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专项或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审核,可采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