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效力问题经典版(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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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效力问题经典版借款方:贷款方:借款方因扩大经营活动,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目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第二条借款用途:货款流动资金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每年,付息时间:_。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时间共壹年,自月年民币元(大写)2、还款期提前如下:若提前还款则以_年_月_日起,根据实际借款的天数计算,每天(%/360)计算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还款资金来源:公司的货款回笼资金2、还款方式:现金第七条保证条款:1、借款方用公司全部财产做抵押,到期不能

2、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4、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消工程建设等设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

3、息。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0.05%每天加收罚息。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贷款方按利息所得借款方按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其他:本合同非因民法典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

4、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借款方:代表人:地址:电话号码:贷款方:(签字)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效力问题经典版(二)借款人:(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现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为了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

5、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_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元整)二、借款期限: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借款期限为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三、借款利息为零利息形式。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五、借款偿还: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六、违约和违约处理: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2、

6、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借款人(甲方)(盖章)贷款人(乙方)甲方代表签字:_ 乙方签字:_签约日期: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效力问题经典版(三)法律咨询:企业向个人借款,如不能还本金,个人的钱能得到保护吗如果不是非法集资,一般的借款是可以的。可以起诉请求归还。相关知识:公司向个人借款细则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7、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

8、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9、的联营合同无效。(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10、。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

1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三.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两个分类1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_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2、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由于借贷双方均系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遵循不超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21的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_号)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A公司向其个人股东甲某借款

13、,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200=2.5(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大于了规定的比例2,并且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5%,故该企业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支出为4005%=20(万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_号文件还规定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14、;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方可准予扣除。2.企业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注意:1.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2.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3.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利息应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4.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5.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均无须缴纳印花税。公司向个人借款协议效力问题经典版(四)出借方:_ 身份证号:_借款方:_ 身份证号:_担保方:_ 身份证号:_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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