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业务理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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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由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3、消防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4、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5、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

2、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6、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展消防平安检查。未经消防平安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7、消防法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平安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平安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8、消防法规定,进展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并遵守消防平安操作规程。9、消防法规定,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0、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立,根据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11、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12、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13、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

4、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14、消防法规定,以下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藏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15、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平安。16、消防法规定,火灾

5、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以下事项:1使用各种水源;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戒备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5撤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6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17、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18、消防法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

6、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19、消防法规定,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20、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1、消防法规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22、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播送和应急照明、平安疏散设施等。23、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24、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

7、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25、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活动场所等。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6、执勤战斗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27、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平安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28、

8、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展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29、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30、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立,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31、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

9、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32、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33、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展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34、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35、中队交接班主要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36、执勤战斗条令规定,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37、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

10、分工熟悉辖区以下情况:1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2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3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建筑构造和使用情况;4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5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6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根本程序。38、执勤战斗条令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展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39、执勤战斗条令规定,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40、执勤战斗条令规定,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展一次

11、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41、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立、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2、司令部应当履行以下战备职责:1熟悉辖区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2制定各类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3检查队伍战备工作,催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4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方案,催促部队贯彻落实;5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开展规划和配置方案,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6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视部门通

12、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7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43、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以下战备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落实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2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3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4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5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平安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6

13、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44、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以下战备职责:1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容;2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3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4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45、战斗员应当履行以下战备职责:1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等根本情况;2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3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46、通信

14、员应当履行以下战备职责:1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2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3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4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47、驾驶员应当履行以下战备职责:1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2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3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48、执勤战斗条例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

15、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49、执勤战斗条例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50、执勤战斗条令规定,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根底上,必须到达以下根本要求:1进展临战发动,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2部队所有官兵停顿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3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4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5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51、执勤战斗条例规定,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52、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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