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61293057 上传时间:2023-09-2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原告张三,男,汉族,1 96 1年1 2月1 6日出生,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5 1 5 室。法定代表人余文科,总经理。被告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6 1 8 室。法定代表人余先梅,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x,北京市德恒事务所杭州分所 律师。原告张三为与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杭州亚松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松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 011年11月1 4日向 本院提

2、起诉讼,本院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2年2月2 8日公 开开行审理。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但加强,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共同委 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三称:2009年1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 报警器”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与2009年12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Z1200930113417.9)至今有效。原告与妻子注册了名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勺公司,自行生产销 售该专利产品,夫妻二人靠此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进入2009年之后, 原告发现自己的销售量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且价格也被逼直线下降。经过

3、调查得 知,被告天冠公司和被告亚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原 告专利的产品,并分别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网站“百度和“阿里巴巴”上 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为此,原告对被告天冠公司 曾提出过口头警告,对被告亚松公司曾提出书面警告,而被告天冠公司一直置之 不理,被告亚松公司则对一款专利产品在网上予以停止宣传。但是事后不久,原 告再次发现两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生产和销售两款专利 产品。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专 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

4、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 品。两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大肆制造、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 相近似,此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该行为已给原告的合法生产和销售带来了巨 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 止专利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设备;2、两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万元,赔偿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 用人民币1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并非两被告生产销售;2、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 采用的是声光报警器均基本结构,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3、原告专利在申请目

5、 前已经成为公知技术,是专业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不应给 予外观设泞专利保护;4、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显著差异, 普通消费者可以轻易判断出两个产品的不同;5、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 法律依据;6、原告没有出具检索报告。不能证明专利的有效性。综上,原告的诉 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原告张三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声光报警器(SS型)专利证书。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2、两被告销售实物证明:被告侵权。3、专利S一S型年费收费收据.证明:专利权有效性。4、(2 01 1)鄂洪兴内证字第481 4号公证书。证明:被

6、告天冠公司TGSG 一 01B产品侵权;5、(2 01 1)鄂钢城内证字第2 07 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天冠公司TGSG 一 01产品、被告亚松公司Ys01产品侵权及被告的销售规模。6、两被告销售实物发票。证明:两被告销售侵权产品。7、被告天冠公司产品手册。证明:被告侵权。8、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差旅费等相关凭证。证明:原告合理支出。9、原告投资相关公司的资料.证明:原告靠此产品为生。1 0、火车车票及出租车车票等差旅费凭证。证明:原告的合理费用支出。1 1、两被告公司经营地点图片一张。证明:两被告共同销售陂控侵权产品的 场所。1 2、授权书。证明:原告授权其代理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被告

7、天冠公司与亚松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产品实物及图片。证明:产品是被告天冠公司将购买来的零部件进行组 装、贴牌再行销售的,不是制造行为.2、公司基本情况。证明:两被告无关联关系。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各方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 意见如下:一、关于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1、两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 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本院认为,证据1、3系涉案专 利权证书及年费缴纳凭证,两者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涉案专利权合法有效,故 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2、两被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5、

8、6、12真实性 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两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2系原告购买的产品实物,该实物贴标标注“杭州天冠 科技有限公司、“ht tp: / www. hztgkj. com以及“TGSG 01B声光报 警器”字样,与证据4、5侵权公证书显示的被告天冠公司的网站,涉案产品的 型号及图片、证据6购买发票以及证据12购买授权书相互印证,且该标识与被 告提供的证据1产品实物标识相同,故对证据2的真实性子以确认。本院认为证 据2、4、5、6、1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3、两被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

9、查后认 为该证据来源不明,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具有证据效力。4、两被告对证据8、1 0中公证费票据无异议,对其他票据关联性有异议, 认为不能证明系诉讼产生的费用。本院经审查,对公证费票据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对其他费用票据将结合本案的事买酌情予以确定.5、两被告对证据9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6、两被告对证据1 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内容亦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故其真实性 无法确定,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二、关于两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恰能证 明被告天冠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

10、事实。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 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被告天冠公司不是原告提交的涉案产品的生产者.2、原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两被 告公司有关联。本院经审查,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虽提出异议,但 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两被告公司有关联,故本院对证据2的证据效力予以确 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 00 9年1月1 3日,张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S-s 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 0 09年1 2月2日,专利号为ZL20093011 3417. 9,并已履行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根据专剩公告文本

11、显示,该外观设计 专利的主视图为:整个产品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圆柱形旋转灯,报警灯安装 在中部方形喇叭扬声器上;中部的扬声器喇叭口呈长方形,扬声器高度与报警灯 高度相近,上部报警灯和中部扬声器约占整个产品视图的5/6,扬声器安装在 基座上;下部为平板形基座。2011年11月1日,张三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 证。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三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一、点击 Internet gxplorer 谤 4 览器,在地址栏中输 / kwww. hztgkj. OOfll,进入“杭 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主页,点击页面上的“产品中心,在该页的“产品系列”中点 击“工

12、业用声光报警器”,在该页面中点击“TGSG 018型声光报警器”,出现“TGSG 一 018型声光报警器产品图及产品概况等信息页面。二、点击Internet Explorer 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 hzya son9. com”进入“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 主页,在页面上“产品分类”栏目中点击“工业声光报警器”,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 “Ysol声光报警器”,出现“Ys-ol声光报警器”产品图及产品概况等信息页面。2011年11月8日,张三向湖北省武汉市钢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金公 证。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三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一、点击 Internet Explorer浏

13、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 1688. com”,进入“阿里巴巴 搜索平台”主页,在该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进入“阿里巴 巴搜索平台下的“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主页,在该页面的“产品分类”中点击 “工业用声光报警器,继续点击“一体化声光报警器TGNG-ol提供0EM,出现TGSG 一 018声光报警器产品图及概况等信息页面;二、点击Internet Explorer浏览 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 1688. com”,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主页,在该页面 搜索拦中输入“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进入“阿里巴巴搜索平台下的“杭州亚 松电子有限公司”主页,在该页面的“产品

14、分类”中点击“声光报警器系列”,出现 声光报警器产品图页面.2011年11月,原告代理人但加强受原告张三委托向被告天冠公司和 亚松公司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TGSGolB声光报警器”。两被告出具号码为 00461 687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货物名称:报警器,销 售方名称为: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单价360元,开票日期:2011年11月1 4 日,发票上加盖了天冠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亚松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该款声光报 警器上标有“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的字样,上述声光报警器产品外观表现为:上部为圆顶报警灯,中部为方形喇叭口,下部为平板形基座.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

15、显示,天冠公 司成立于2007年5月22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亚松公司成立于2 01 0年11_ 呵l 9日,注册资本:1 0万。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山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陈翠刚为武汉东 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95%。该公司成立于2 003年1 0月23 日,注册资本:2 0万.原告张三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18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 000 元、差旅费人民币约人民币2 000元。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093011 341 7. 9“声光报警器(S-S型)”外观设计 专利在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张三履行了交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为有效专 利,原告张三作为涉

16、案专利叉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天冠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原告购买的被控侵权盘品非其出售。 本院认为,该被控侵权产品与购买发票相互印证;其次,被控侵权产品的贴标上 标注了 “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ht tp:/ www. hztgkj. com,以及“TGSG olB声光报警器”字样与侵权公证书显示的上述内容亦相互印证;最后,被控 侵权产品与两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产品实物除基座磁铁数量以外,外形以及贴标亦 相同.而且被告天冠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故其抗辩不能成立。 同时,被告天冠公司认为其产品是通过采购市场上通用的零部件组装、贴牌,再 行销售的,该行为不是生产而是销售行为,本院认为组装、贴牌行为即为生产制 造行为。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天 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