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938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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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知识产权法绪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绪论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一)对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达,迄今有多种大同小异的方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主要的三种表达方法。第一种是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第二种是下定义的方法,第三种是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者划分的方法。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二)本书采用的定义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该定义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几点特征:第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

2、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指法律对它所要提供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一、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二、“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 三、构思与表现 四、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五、“知识”的特征: 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 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

3、利(一)一、知识产权的分类:(一)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种分类方法是以对知识的消费方式为标准划分的。 (二)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本书的划分方法是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它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2.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公权力的关系。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二)三、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绝对权利的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的实

4、现则需仰仗法律的保障。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1、知识产权为私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主要以单行法律形式存在, 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2、知识产权法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别法。3、本书认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和现状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一)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二)知识产权法律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

5、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 (三)科学技术、法律和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一) 一、著作权1.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2.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 (2)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 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

6、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 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通常叫作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利。 (3)本书所称的著作权也包括著作邻接权。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二)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1)二者主要共同之处是,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或称表达。(2)二者有如下的区别: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 别。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三)

7、二、著作权法 11-9-1 |3| 51.概念: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缔结的国际条约。 2.著作权法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等。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孕育特许出版权时期二、著作财产权时期三、作者权时期 四、国际条约作用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一、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1910年颁布了

8、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二、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分别颁布过著作权法,基本沿袭大清著作权律的内容和架构。三、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 的决议1953年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著作权法。1992年决定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文学、艺术和科学

9、作品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是作品,都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的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亦称原创性。作品即形式。因此,这里的独创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指思想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而且,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的 创造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包含从文学创作到实用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作品。 计算机软件。二、口述作品,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语言的一种形式。在著作权法中一般被理解为在特定场合发表的正式言论。(发言稿)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

10、、杂技艺术作品9-3-5(一)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三)曲艺作品 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五)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 (8_1)(一)美术作品 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绘画是美术作品最普遍的形式。(二)建筑作品 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

11、是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也是 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五、实用艺术作品 是指适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完成还是按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六、摄影作品 是指在易感受光线或其他辐射线的表面上制作的实物图像。这类作品只要在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方式上表现出原创性,即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七、电影等视听作品八、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一)工程设计图 (二)产品设计图 (三)地图 (四)示意图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一般从法律保护观点理解为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体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创作、保存和发展、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作品。伯尔尼公约规

12、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的思想倾向和情感表达的内容与形式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或破坏社会的善良风俗等。(废都)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些具备了作品的条件,但是为了国家或公众的利益,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这种情况有两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 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节目预告表16-3-5)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这些对象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 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 如历法

13、、数表、通用格式和公式等对象。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特点(15-1)1.概念: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2.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几个特点:(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虽被称为“人身权”,但并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3.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二)一、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

14、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法律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三、修改权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 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

15、纯表现形式的改变。如改变逻辑安排,增减文字。即使作品已经发表,作者也有权对作品实施修改。修改与演绎、 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继续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属于作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无法由原作者本人完成修改,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很难对抗物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n 除了上述内容以外,有的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收回权。法国文学艺术产权法则称之为“追悔权或收回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一).概念:所谓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2.内容: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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