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务段印鉴管理办法(WORD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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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印鉴是指段及辖属各职能科 (室)、车间、集经在对内、对外发行或管理的文书凭证、介绍信、合同、协议等与段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使用的印鉴。第二章印鉴制发、变更与废止第二条 印鉴的制发、变更与废止的手续统一由办公室办理,其它部门无权办理。第三条 办公室必须在提出的议案中将印鉴的种类、 名称、样式、规格标准、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进行说明。第四条 印鉴的刻制由办公室负责,对已更换或废止的旧印鉴,由使用部门在新旧印鉴交接时将旧印鉴交还办公室。第五条 印鉴因损坏需更新时,因机构变动或更名等停止使用时,办公室要及时收回。收回的旧印鉴要根据行政等级区别不同情况作封存或销毁处

2、理。需段销毁的旧印鉴,必须经段长批准,办公室施销,并作好记录,发文公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留用旧印鉴。第六条 发现段印鉴散失、损毁的,部门负责人要立即向段呈报书面报告,段依法公告作废。发现印鉴被盗,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备案,并以登报或信函等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任何盖有丢失印鉴的文书无效,同时声明丢失印鉴作废。第三章印鉴登记-1-第七条全段所有的印鉴都必须在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要将每个印鉴的印模登入印鉴登记台帐,并将此帐永久保存。同时,做好新旧印鉴更换时的登记、销毁及废止和启用通知等项工作。第四章印鉴的管理和使用第八条印鉴的种类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印(公章);各职能科、室、车间、集经印;

3、财务专用章、转帐收讫、现金收讫、银行收讫、付讫、现金付讫、银行付讫等印;合同专用章 ;乘车证专用章;(6) 施工专用章 ;(7) 段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印鉴;(8) 具有法律效力及公务效力的名章。第九条 印鉴的保管持有印鉴的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妥善安全保管,并报办公室登记备案,未经段长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印鉴要随用随取,不得事先拿出,用印后要及时收捡锁好。如果委托他人盖章,管印人应在场监印,不得擅自离开。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印鉴由办公室保管并经段长批准后施印,段长出差时,由段长委托人代行管理印鉴,并批准施印。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企管专职保管和施印。各持有印鉴的职能科(室) 、车间印由

4、部门负责人保管,并严格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施印。- 2 -集经各种印鉴由各自加强管理,并以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财务专用章由计划财务科科长保管和施印。党委、工会、团委印鉴由各自保管和施印。第十条印鉴的使用(1) 印鉴的使用要坚持相互制约的原则和审批制度,且审批人与施印人必须分开。(2) 使用印鉴,要讲究质量,用印颜色除有特殊要求时都要用朱红色,位置要适宜,要骑年压月,端正清晰,不得模糊不清。段公章的使用:需加盖段公章时,除局管内出差证明等属主管段长审批权限的文本外, 其它必须经段长批准, 对未经批准的用印要求,不得施印。文件用印时,文件落款必须同印鉴的名称一致,两者不相符不得用印。 需对外加

5、盖部门印鉴时, 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出具介绍信和证明必须填写清楚事由并经事由所主管段长同意后用印,关系到本单位人、财、物及上级有关政策落实等重要事由必须经段长同意(段长公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准)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材料纸上盖章。用印鉴时必须坚持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用印都要认真作好详细记载,以备查考。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执行绥化工务段合同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各职能科(室)、车间印鉴的使用:各职能科 (室)、车间的印鉴严禁用于对外签订合同、 进行担保、贷款、证明等事宜;各职能科 (室)、车间的印鉴需对外使用时, 必须经段长- 3 -批准后,方可使用;其它印鉴的使用:其它印鉴的使用比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任何印鉴不允许携带外出施印,如确需携带外出施印,必须经段长批准,同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第十二条办理用印事宜应在工作时间内。第十三条 对外承担责任的印鉴,由部门负责人保管,严格执行段审批后再施印的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文件办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起正式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4 -主题词:印鉴管理抄送:拟稿:绥化工务段办公室印发:绥化工务段办公室2008年 5月 20日- 5 -校对:杨庆广打字:苏艳荣共印: 2 份-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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