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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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工程方向1、总则1.1. 为切实强化在装修(装璜)施工中动用明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规定。1.2. 动用明火是指在品牌专厅及内部工程修建、物业修补等装修(装璜)施工中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的操作行为。1.3. 施工用电是指在品牌专厅及内部工程修建、物业修补等装修(装璜)施工中以及新增用电器具等情况时,需进行用电申请的操作行为。2、规章制度2.1. 动用明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2.1.1. 本单位的用火、动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制度,需确定施工现场责任人、 部门现场监管人,填写装修(装璜)动火、动焊、用电审批表,由消防工作

2、和用电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批, 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动火、用电施工。2.1.2. 用火、动焊、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现场管理部作为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2.1.3. 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2.1.4. 对焊、割设备在作业前必须卸压, 开启全部入孔、阀门。2.1.5. 清除作业现场附近的可燃物, 作业面上无法搬迁的可燃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2.1.6. 施工动焊、动火及施工用电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按照每 10 需配置 1 支,消防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相关施工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实施。2.1.7. 所用动火动焊及重大安全用电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单位签订安

3、全责任状。2.1.8. 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装容器要清洗干净。2.1.9. 焊接工具必须完整良好, 电焊机和电源线的绝缘要可靠,导线要有足够的截面,并安装符合要求的熔丝。2.1.10. 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时,要一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2. 动用明火过程中的安全管理2.2.1. 部门现场监管人必须全过程在位跟踪检查、监管,确保按章用火,确保现场安全灭火器材配备充足。2.2.2. 严禁在装修施工现场吸烟。2.2.3. 严禁装修装璜人员使用煤气包、电饭煲、电水壶和电热器具等危险用电用火器具烧饭、烧水。2.2.4. 严禁将香蕉水、汽油、酒精、压缩气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施工

4、现场, 确因需要必须事先与现场管理部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带入使用。2.2.5. 在焊接中,如闻有焦糊味或电焊机有故障等其他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进行详细检查,以防止事态扩大。2.2.6. 施工结束后,由部门现场监管人组织清理现场并通知现场管理部消防组当值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他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场。2.2.7. 现场管理部夜值人员必须对动火部位,在动火过程中和动火结束后,半小时检查一次,直至次日员工进场。2.2.8. 涉及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 应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

5、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2.2.9. 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违反相应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公司装修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制度出发。2.2.10. 必须有现场安全负责人,楼层安全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动火,如发生火势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时扑救;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2.3. 动火动焊管理要求: “七不 ”、“五要 ”、“一清 ”及其他规定2.3.1. 动火动焊前 “七不 ”:1)动火申请没有批准不动火、不动焊。2)周围的易燃易爆杂物等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

6、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未排除残存液质不动火。5)凡盛装过有受热膨胀、 爆炸危险的气体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6)凡储存有易燃、 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其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2.3.2. 动火动焊中 “五要 ”:1)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楼层安全监护人、施工单位安全监护人。2)动火中发现火势蔓延引起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和扑救。3)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停止动火。5)施工现场要配备相应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环境要经验收

7、合格后方可施工。2.3.3. 动火动焊后 “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2.3.4. 凡动火施工必须按消防要求落实具体时间和部位,动火施工必须动一次签一次; 动火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由申请动火部门的负责人与现场管理部联系落实。2.3.5. 申请动火部门监管人员必须全过程在现场监管,确保按章动火。动火结束后,与现场管理部门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定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去。2.4. 用电申请管理要求:2.4.1. 施工用电申请需严格按照用电管理责任部门要求、 公司用电管理规范及装修须知执行, 施工用电现场需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备要求同动火动焊要求

8、相同。2.4.2. 施工专厅用电申请需经楼层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用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认可, 经用电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才准许接电施工。2.4.3. 专厅专柜电器用电申请需落实用电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用电负荷需经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 申请时需注明专厅现有负荷总量以及申请负荷总量。2.4.4. 营业现场中所有用电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用电申请,并安排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 打烊时必须切断电源。2.4.5.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敷

9、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2.4.6. 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 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2.4.7.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动火装置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3、奖惩3.1. 上述各条规定如有违反将参照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给予经济处罚 10003000 元。施工期间如发生火灾而由此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3.2. 禁止一切未按装修动用明火审批规定的动火施工行为,一经发现给予 5000 元处罚并追究部门责任人责任。4、附则本规定为公司二级管理制度,由现场管理部负责解释, 并将根据有效性之原则进行

10、适时调整修订。第二章物业方向1、总则1.1. 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1.2. 在商场办公楼建筑物内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 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 用电,应向行政综合办公室和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2、规章制度2.1. 用电管理:2.1.1. 架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的要求进行。 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2.1.2. 除公司行政和商场相关活动的正当需要外, 在未经行政综合办公室或物业服务中心批准

11、的情况下, 严禁在办公室、商场、库房、宿舍等地方使用电炉、烤火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凡新增单项功率在 500 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向行政综合办公室或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2.1.3. 办公室、商场、库房、宿舍等工作、生活、营业场所,用电发生故障时, 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安全管理处报告。 安全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2.2. 用火管理:2.2.1.办公室、商场、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炉、煤油炉等具有危害性安全的燃具。2.2.2. 公司食堂和一切用火单位, 必须管好火源, 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2.2.3. 在办公室内、档案资料室内、商场内、宿舍、停车场内和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3、奖惩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公司给予单位消防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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