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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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关于合同法分则的几点说明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结构来看,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即总则、分则和附 则。一、合同法分则承担的功能:1. 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几种典型的交易类型,予以具体化;2. 结合各种具体交易类型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在这种意义上,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内部构成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与 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我们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

2、律适用原则,优先适 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二、对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15大类独立有名合同进行再分类的问题 在合同法的分则里面,共规定了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这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中,又包 括若干的具体合同类型。第一类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第二类合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这类合同在合同法中,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作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法第212条作了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则比 较特殊。它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的独立有名合同。这种合同类型中, 既有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又有财产使用权的移转。我们

3、之所以将其归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 同,主要是因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核心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的租赁合同。第三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第四类合同是技术合同。这类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其标的物是无形的技术。 第五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第六类合同是以特定的社会技能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我们所提出来的这种分类,是为了揭示一项法律适用的规则。这项规则就是:我们所划分的门 类合同,每一类合同中,总有一个合同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

4、这一类合同 中的其他合同,就相关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我们可以直接或参照适用法律中所确立的这 类合同所适用一般规则。如第一类合同,买卖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合同法对供用电、水、 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中的相关问题,比如就所有权移转的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时,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如第二类合同,租赁合同的规定确立了在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合同法中就融资租赁合同的 相关问题,尤其是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未作特别规定,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有关规 定。如第三类合同,承揽合同的规定确立了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建设工程合同和运 输合同,合同法就相关问题

5、未作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或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如第四类合同,合同法第十八章的第一节是关于这类合同法律适用一般规则的规定,就各 种类型的技术合同,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适用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则。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点(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买卖合同的特点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受人需支付价款的合同3、是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三)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6、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 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注: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第47-51条和第56、58、59 条规定的关于合同效力、撤销、效力补正及无效、撤销的后果之规定。二、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买卖合同中基本要素1、买受人与出卖人的主体合格2、出卖人须具有处分权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二)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3、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

7、定的除外.(三)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并受领标的物2、及时检验标的物3、拒收时的保管义务2000年6月,某市白云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白云公司)与某市兰天有限公司(以下称 兰天公司)签订一批服装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白云公司卖给兰天公司服装1000套(规 格、型号、颜色均略),单价150元/套,货款总计15万元,由白云公司将货送至兰天公司指 定仓库,交货时间为7月6日前。兰天公司应在收货后的10日之内进行检验,若出现与合同约 定不符的情形,并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10日内通知白云公司。付款时间为10月6日前全部付 清。任何一方违约均处以未履行部分的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白云公司依约履行

8、合同, 兰天公司于7月3日收货后,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并未检验,而直接将服装发送给广源公司。9月6日,广源公司致电兰天公司称所发服装少50套。10月3日,兰天公司付给白云公司货款142500元。白云公司向兰天公司追要所欠货款7500元时,兰天公司以其收货时缺少50套, 拒付7500元,双方形成纠纷。2001年3月,白云公司以兰天公司为被告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请求法院判付被告支付货款7500元及违约金750元。根据上述案例,试问: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三、瑕疵担保义务(一)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付

9、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时,应当 对标的物承担无瑕疵义务。其特征:1、瑕疵担保义务是法定义务但也可约定2、瑕疵担保义务产生的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二)瑕疵担保义务的分类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就是标的物上所负担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权利瑕疵担保,即出卖人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标的 物向买方主张权利。(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A、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B、买受人对权利瑕疵的存在不知晓C、是一种无过错责任D、当事人没有就权利瑕疵的责任约定免除 注: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注: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了对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

10、任的免除情形.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1)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所交付的标的物没有隐蔽的缺陷或者其他与合同约定不 符的质量问题。(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A、物的瑕疵须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B、须买受人对标的物瑕疵不知晓且无重大过失。C、买受人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就标的物的瑕疵为通知义务合同法157条、 158条规定D、须是物的瑕疵于交付时仍然未能予以消除的某自行车行出售各种自行车,有天津“飞鸽”牌,上海“永久牌”等,另外还有某甲寄售的 日本产“富士”牌新车一辆。一天,某乙到车行买车,看过各种车后,决定买那辆“富士”牌车和 另两辆“飞鸽”牌车。 “飞鸽”牌车每辆450元,“富士”牌车每辆750元

11、。当时,乙付款1000 元,讲妥欠款第二天取货时付清。为了防止这三辆车被别人买去,乙要求车行将其挑出的车子 另行存放,车行随即将这三辆车推到后院的走廊下。不幸,这三辆车当晚全部被盗。第二天, 乙拿了650元取车时,车行告知你的三辆车昨晚被盗,我们不能给你自行车,你还得交付剩下 650元。乙听后大吃一惊,便与车行发生争吵。双方争执不下,乙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车行退 还货款。请问:谁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责任?四、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一)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定义: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则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损失,该损失应如何 承担的问题。2、风险负担国外的立法例(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

12、)3、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142条)4、各种风险负担的规则规定(1)路货买卖风险负担(2)法律推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风险负担(3)受领迟延的风险负担(4)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的风险负担(5)质量瑕疵的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联系(合同法第149条规定)二)利益承受(一般了解)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法律规定: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 有约定的,依其约定。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 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13、手续。 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有效?谁来承担违约责任?分析:房屋产权变动以登记为准。因为甲与丙有买卖房屋合同,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 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主张丙返还房屋。但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 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甲应负担违约责任。五、特种买卖合同规定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 凭样品买卖合同3. 试用买卖合同4.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5. 拍卖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互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合同. 特点:当事人双方均以从对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即一方是以交付和转移自己财物的 所有权为取得另一方的财物的所有权为代价,具备买卖合同的各种特征.参见合同法

14、175条 规定.实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出售10吨桃子,约定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乙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签 订合同,由丙公司将桃子装车运到乙公司。丙公司派其员工丁某开车送货,在运输过程中遭遇 泥石流,丁的汽车被巨石打下公路,桃子全部被压烂。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损失由甲公司承担B损失由乙公司承担C损失由丙公司承担D损失由丁承担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性质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赠与合同的解除一 、赠与合同的性质(一)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二)特点诺成性合同 须以自己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 是单务、无

15、偿和非要式合同 在赠与合同的要素中我们要考虑的是:1、当事人(1)赠与人(2)受赠人2、标的物(1)实物、货币、有价证券(我国立法)(2)除财产所有权,其他财产权及劳务均可为赠与的标的物。(台湾地区立法)二、当事人的义务(主要针对赠与人)1、交付赠与物2、损害赔偿责任见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 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时,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三 、赠与合同的撤销 (一)任意撤销(合同法第186条1款规定) 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注意: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1、赠与合同撤销必须是在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和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 不得任意撤销(二)法定撤消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销权)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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