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捕捞通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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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通告第一条依据1、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 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二、通告第二条第一节依据1、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 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使用小

2、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 千元罚款。4、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三、通告第三条依据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 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 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通告第四条依据1、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

3、十五条第三款:禁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2、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向引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交验产的检疫合格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经引入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疫;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3、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4、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处以 20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五、通告第五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 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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