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责任追究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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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责任追究制度15篇【第1篇】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八种。 4、矿山部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矿山部班子成员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矿

2、山部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隐形事故,矿山部班子成员责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山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公司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对矿山部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在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分。 7、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3、。 9、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副总、部门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0、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分管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2、规程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和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3、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措施施工、违反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部门分管责任人、坑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分。 14、不认真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而造成爆炸品流

4、失危及社会安全,对矿山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5、使用不合格的物资、支护材料、设备而造成事故的,对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6、技术装备不完善、安全设施不健全,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副矿长、技术分管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17、违反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有关规定,对新员工、特殊工种等未培训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矿长、坑长、办公室人事管理、安全员、直接安排人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8、对矿山部安排的安全技措部门不积极落实或资金不到位,致使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不完善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9

5、、专业管理人员不负责任,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安排处理,除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外,还要给予专业管理人员相应的处罚。 20、因设备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机电、运输、通风防尘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21、不按规程施工,因隐蔽工程质量差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22、员工不按正规程序操作,冒险蛮干造成安全事故的,分别给予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班组长经济处分。 23、凡谎报事故真相或隐瞒事故不报,对矿长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4、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应按应急救援预案通知

6、、汇报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事故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抢救,使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凡是在事故抢救期间不服从调度指挥,延误救助。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5、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矿山部分管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尽快赶赴现场,采取各级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对事故调查取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挠、干涉调查工作的,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6、矿山部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不定期对现场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在各类安全质

7、量检查中,对故意挑起事端,恶意攻击辱骂检查人员,有意阻碍干涉检查工作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7、矿山部在技术负责人的主持下必须编制本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规划,矿长按照规划要保证资金的投入,人员的配备和及时到位,分管副矿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保证分管规划项目按时完成,责任落实。 28、必须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提出安全目标,制定落实措施,定期进行考核。 29、矿山部根据公司会议制度,按照各自的分工按时召开各类安全会议,排查安全隐患,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层层落实责任。 30、以任何方式蓄意打击报复辱骂各级安全管理

8、人员,视情节对当事人、矿山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篇】初中教学安全规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1、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2、任何教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3、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

9、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5、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6、任何教师不得心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zz县第二初级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7、任课教师上课(含自习和晚修)时必须落实点名制度,发现有旷课学生必须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第3篇】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

10、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一)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它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

11、01-10000元; 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12、 (二)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以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 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三)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四)

13、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五)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一)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

14、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三)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

15、,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 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f、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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