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的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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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人物的类型划分公众人物因特殊的地位,其人格权益在与公共利益相联系时,法律对其有不 同程度的限制,本文初步探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并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公众 人物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从范志毅案在我国司法案例中首次确认原告“公众人物”身份,到杨丽娟案中 一审法院认定的“公众新闻人物”、二审中首次使用“自愿性公众人物”这一概念, 公众人物理论逐渐从理论界走向司法实践。那么究竟如何界定公众人物?蹿红网 络的各式“哥”各式“姐”、被人肉成名的名人们是否也应以公众人物看待?如果 是,又是属于何种类型公众人物,其人格权又将受到怎样的限制与保护?本文尝 试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何者足以谓之公众人物公众人物(p

2、ublic figure)这一名词,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限制名誉权和隐私权而创设的一个诽谤法上的概念。我国立法并未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司法案例中虽然开始使用公众人物 这一概念并指出:“作为公众人物,对媒体中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 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但仍未给出判定公众人物的标准。相 关学者对公众人物的含义和范围也有不同认识,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社会生活中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都可以广义地理解为公众人物。而张新宝教授则认为,公 众人物对社会知名度的要求比较高,要达到相当的程度。两者的共同特点是认为 “社会知名度”是认定公众人物的关键要素

3、,且采取列举的方式大致划出公众人物 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两者都不约而同地回避了公众人物所承载的公共利益这 一模糊概念。不同的是,张新宝教授则指出公众人物不仅包括美名远扬者,还包 括臭名昭著之徒。当然,要完整、清晰并且严谨地定义公众人物几乎是不可能的。但由于此类 主体的人格权益因其特殊地位而受到克减,因而有必要对其基本范畴作一界定。 在研究主要国家判例和立法例的基础上,个人认为可以把“社会中与公共利益或 公众合理兴趣紧密相关,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自然人”界定为公众人物。与非公众 人物相比,其基本特征是深入地介入到公共领域,对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 的言行有重大影响力。至于这种影响力的来源则可能是比较多元的、作用领域是 比较广泛的,作用形式和强度也是有差异的。具体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进 行界定。第一,在客观上,在现实生活中,为公众所熟知,即享有广泛的社会知 名度,与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紧密联系;第二,在主观上愿意或者希望成为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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