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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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委托合同4篇 托付人名称: 王清选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受托付人姓名:袁万山 公司职务: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 电话: 授权事项:本公司特授权我公司员工(如非员工则直接写姓名)与xxx有限公司商谈办理xxxxxxxxxx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组织参与谈判,拟定文件,签订合同等。 授权期限:自20xx年5月1日始,至20xx年6月30日止。 特此说明! 托付人法定人签字: (盖章/签字) 公司章: 受托付人签字: 年月 日 公司托付合同 篇2 (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托付我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2、xxx 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赐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托付书 (受理单位名称): 现授权我司员工xxx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请贵处(司)接洽!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托付书 托付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托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被托付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托付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托付人

3、因xxxx(写明案件性质及对方当事人)一案,托付xxx为xxxx(一审、二审或再审)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代理权限如下: (托付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只写“为被告人xxx(姓名)xxx一案第x审进展辩护”) (托付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代理人的,须写明代理权限,特殊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详细范围,如代为起诉、提出反诉、进展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托付人:(签名或盖章) 被托付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托付合同 篇3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诞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托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诞生,汉族,长沙市

4、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宅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托付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当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与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当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托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XX年7月10日与被告广州银

5、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依据商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成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

6、的行为严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连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恳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明原告依证据2的商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明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

7、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明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根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明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辩论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复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辩论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

8、联性予以确认。 依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辩论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XX年7月10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

9、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恳求。 本院认为,XX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当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商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

10、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根本预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状况不符,被告的辩白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供应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五种情形状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商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复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商定的内容为

11、:“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解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白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值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恳求判令被告连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12、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XX年7月10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xxx 公司托付合同 篇4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 托付代理人:_单位:_住宅地址:_联系电话:_ 承包

13、方(以下简称乙方):_ 法定代表人:_注册地址:_联系电话: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为保证工程顺当进展,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全部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_市_区(县)_路_号_楼_室。 1、2住房构造:_房型_房_厅_套,施工面积_平方米。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实行以下第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局部包料,甲方供应局部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1、4总价款:_元,大写(人民币):_。其中:材料费:_,人工费:_,治理费:_

14、,设计费:_,垃圾清运费:_,税金:_,其他费用:_。(详见附表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局部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1、5工程期限_天;开工日期_天_月_日;竣工日期_天_月_日; 1、6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表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程确认表、附表二: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其次条施工单位资格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立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马上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条材料供给 3、1按合同商定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四:甲方供应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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