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经过企业破产程序处理已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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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经过企业破产程序处理已消灭经过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必然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如法律未规定相关程序对已 经过的程序后果进行救济,那么,已经过法律程序的法律后果就不能改变,即使 有关法律后果从一定角度看,不完全符合一般情况下的正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审查确认债权性质及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的职权。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 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未提出异议的本身表明, 或者是认为自己债权就是一般债权,或者是认为自己债权具有优先权,但放弃权 利,也可能是因故意或过失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关于其债权性质的认定即 产生法律效力,除债权人会议,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改变。即使法院也不 能变更,因为未对债权人会议的认定提出异议。债权人会议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 处理和分配方案时,也未提出异议。如果八集建筑站认为债权人会议违反法律规 定,有权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内 提请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即具有法律效力。按财产处理和分配方 案,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第一顺序只能部分清偿,第二、三顺序清偿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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