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各阶段选冶试验程度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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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矿产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矿产勘查各阶段选冶试验程度的暂行规定(储发198727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需要进行选冶试验的矿产,明确试验程度的要求,确保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提高矿山建设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矿产选冶试验程度分为五类:(一)可选(冶)性试验通常是在实验室规模条件下,采用当前具有工业意义的选冶方法和常规的流程,用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研究探索,以获得目的产品反映的技术指标,为判别试验对象是否可作为工业原料提供依据。(二)实验室流程试验在可选(冶)性试验的基础上,利用实验室规模的设备,进一步深入研究在什么样的流程条件下获得较好的选冶技术指

2、标而进行的流程结构及其条件的方案比较试验。(三)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对实验室流程试验推荐出来的一个或数个流程,串组为连续性的、类似生产状态的操作条件下进行试验,试验因素和指标都是在动态平衡中反应出来。一般说来,已具有一定的工业模拟度,其成果是可靠的。(四)半工业试验在专门的试验车间或实验工厂从事矿产选冶的工业模拟试验,以验证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结果,工业模拟度较强,成果更为可靠。(五)工业试验建厂前的一项准备工作,借助工业生产装置的一部分,一个或数个系列,性能相近、处理量相当的设备,进行局部或全流程的试验,实质上具有试验生产的性质。第三条在第二条中的(一)、(二)、(三)项试验,一般由勘查单位负责

3、进行;(四)项试验由勘查单位与工业部门密切配合进行;(五)项试验由工业部门负责进行。第四条试样必须具有与勘查阶段相适应的代表性,采取试样要与有关单位研究,编制设计说明书。第五条需要进行选冶试验的矿产,应当加强矿产物质组成和工艺矿物学的研究,并按矿产勘查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试验。(一)普查阶段工业利用已成熟的易选矿产和工业利用尚成熟的一般矿产可以进行类比评价,不做选冶试验;对于组份复杂、矿物粒度细、在国内工业利用尚无成熟经验的矿产,应进行可选(冶)性试验甚或实验室流程试验。(二)详查阶段对生产矿山附近的、有类比条件的易选矿产,可以进行类比评价,不做选冶试验,否则,应进行可选(冶)性试验。一般矿产进

4、行可选(冶)性试验甚或实验室流程试验。难选矿产如属国家急需,经上级同意必须进行详查阶段工作,应进行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三)勘探阶段一般矿产进行实验室流程试验或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对生产矿山附近的、有类比条件的易选矿产进行可选(冶)性试验甚或实验室流程试验。难选矿产进行半工业试验。建设大型矿山必要时还要作出工业试验。第六条新类型矿产的选冶试验程度一般按难选矿产的选冶试验程度对待。第七条勘探阶段提交的矿产选冶试验研究成果,应该在我国当前条件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能为工业开发利用。第八条一般在上一阶段的矿产选冶试验成果达不到相应要求时,不能转入下一阶段的勘查工作。第九条具有工业价值的伴生元素(组分)或共生矿产,未进行综合勘查和选冶试验的,不能批准其报告。第十条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矿产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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