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套卷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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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答案】D【考点】刑法解释【解析】A项正确,伪造货币是从无到有,变造是将已有的货币再做加工处理,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因此属于类推解释;B项正确,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至于哪些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应根据作为义务的来源确定,例如,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孤儿院、养老院对孤儿、老人的扶养义务,如此等等,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因此这样的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C项正确,破坏监管秩序罪中的“依法”应当从行为当时作出判断,所谓事后判断不能作为认定“依法”与否的依据;D项中“罪犯”指的是已决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严格的界限,

2、超出了“罪犯”一词的含义的范围,因此,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为包括在“罪犯”,属于类推解释。2、【答案】B【考点】刑法的适用范围【解析】A项错误,王某和张某在我国境内实施了绑架罪的预备行为,可以认定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因此可以适用我国刑法;B项正确,杰克的绑架行为发生在我国东北某市,可以依据属地原则对杰克追究刑事责任;C项错误,我国法院依据普遍管辖原则追究刑事责任时,定罪量刑的依据为我国刑法;D项错误,外国人在国外教唆外国公民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犯罪的,我国有权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共同犯罪人应当对犯罪行为负责,教唆犯虽在国外实施教唆行为,但是共犯,实行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我国法院

3、亦有权管辖。3、【答案】A【考点】刑法修正案【解析】A项正确,我国刑法的渊源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变通执行的刑法,刑法修正案修正的内容是刑法典,其本身并非刑法渊源,司法机关裁判案件引用的刑法修正案,应当注明刑法有关条款;B项错误,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全部都是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涉及刑法总则;C项错误,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由高向低的调整;D项错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4、【答案】B【考点】犯罪的主观方面【解析】甲、乙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甲、乙只

4、是为了验证自己推下石头能否砸着老人,对于老人死亡的结果则不是二人积极追求的,但二人也不是希望不发生结果,也就是说二人对于石头砸着老人既不是积极追究,也不是排除或阻止,其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或者是漠不关心的无所谓的态度,或者是内心决定由推石头的客观行为来任意决定老人的死亡与否,因此综合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甲、乙对于老人的死亡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B项正确。5、【答案】A【考点】正当防卫【解析】A项正确,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和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准。李某入户强奸王某,张某用擀面

5、杖击倒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李某并未因王的击打而完全丧失侵害能力,客观上仍然存在侵害的危险,故不认为李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王某对其的击打行为亦属于正当防卫,且李某进行的是强奸行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无限制防卫。6、【答案】D【考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解析】A项不当选,甲为了犯罪,准备犯罪工具,并未着手实施故意伤害周某的行为,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吴某明知甲为伤害周某而为其提供犯罪工具,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因为甲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甲自动放弃着手行为对于吴某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吴某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B项不当选,乙已经将抢夺来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李某已丧失对财物的占有,乙已经

6、取得财物的占有,钱被搜出属于赃物的追回,乙成立犯罪既遂;C项不当选,丙盗窃过程中,由于赵某的喊叫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行为,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构成犯罪未遂;D项当选,丁只是将自己盗窃的意图告知刘某,未实施任何犯罪的预备、实行行为,属于单纯的犯意表达,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也没有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构成现实的威胁,因而不构成犯罪。7、【答案】A【考点】教唆犯【解析】A项错误,此行为构成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B项正确,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刑法第353条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C、D两项容易出错,应当引起注意,在对教唆犯的认定中,应当同时考虑教唆犯的从属性质以及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被教唆的人

7、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也正确,丙的行为构成间接教唆,即教唆教唆者的情况,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8、【答案】B【考点】数罪并罚【解析】A错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绑架过程中当场劫持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以绑架罪一罪从重处罚;B项正确,按走私武器、弹药罪与妨害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C项错误,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D项错误,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9、【答案】D【考点】罚金刑【解析】根据刑法第53条的

8、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D项错误,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并非不再追缴。10、【答案】C【考点】累犯【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A、B项均符合本条规定,成立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

9、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成立累犯, D项符合本条规定,成立累犯。C项不成立累犯,因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过失犯罪,根据第65条的规定,不成立累犯,题意根据C当选。11、【答案】C【考点】缓刑【解析】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赵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缓刑考验期限后才发现,即使所犯新罪与原判之罪属于同种数罪,也应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和原来的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选C项,A、B、D均不

10、正确。12、【答案】D【考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解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对行为人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周某对甲进行伤害,而甲对周某的孙子的伤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不成立正当防卫,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A错误;根据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注意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的免于刑事处罚是建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的免于刑事处罚,即构成犯罪但无需处以刑事处罚,并非无罪而

11、不予刑事处罚,B错误;根据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C错误;D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01条第四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题中没有涉及丁有无除外情形即视为没有除外情形,按刑法规定,对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D正确。13、【答案】C【考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解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12、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A项错误,本罪要求必须是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否则不成立本罪;B项错误,根据刑法规定,接受间谍组织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构成间谍罪;C项正确,本罪对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性质没有限定,即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D项错误,丁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的行为,属于“非法提供”,不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14、【答案】D【考点】交通肇事罪【解析】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13、题的解释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严重超载驾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刘某抱到车上,驾车行驶2公里后将刘某放到一片玉米地里,致使刘某无法得到救助而严重残疾,根据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王某还成立故意伤害罪。对王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D正确。15、【答案】C【考点】强迫交易罪【解析】强迫交易

14、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无需任何前提条件,而强迫交易罪则必须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笔交易;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不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三罪客观方面虽然都有暴力或胁迫内容,但由于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决定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一般都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尤其是抢劫

15、罪其强度要远远大于强迫交易罪使用的暴力、威胁手段。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建立了服务与接受服务的交易关系,且甲实施的威胁行为限于口头,暴力行为限于搜身,其强度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另外甲身为出租车驾驶员,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出租车正常营运过程中违背被害人意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严重侵犯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出租车市场交易秩序,应认定为“强迫交易情节严重”,故构成强迫交易罪。非法搜查罪,是指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权利。本案中甲实施了搜查乙身体的行为,符合非

16、法搜查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这一行为可以为强迫交易罪所包容,故不用另外将其定性为非法搜查罪。故C项正确,当选。16、【答案】A【考点】强奸罪 拐卖妇女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解析】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犯,甲实施了强奸行为,乙虽然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强奸行为,但是根据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原则,乙亦成立强奸罪的既遂,A项正确,B项错误;甲与乙没有拐卖丙的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拐卖丙的共同行为,甲不应对乙的拐卖行为承担责任,与乙不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丁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综合看C错误。甲、乙是实施强奸行为后由乙再另起的拐卖妇女罪的犯意,因此,对强奸罪和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不是由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罪,且乙成立拐卖妇女罪,D项错误。17、【答案】B【考点】盗窃罪 诈骗罪【解析】冯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梁某在餐厅将手机借给冯某,按照一般观念,梁某仍然是财物的占有者,冯某谎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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