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食品管理办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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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食品管理办法篇 书目 食品平安抽样检验管理方法范本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平安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并根据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

2、生产经营者应当担当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协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探讨分析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根据相关要求刚好报送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以发觉和查处食品平安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担当食品平安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托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

3、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觉存在检验实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刚好实行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其次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安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连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须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年度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

4、检验年度工作安排并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依据工作须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安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安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

5、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心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托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担当食品平安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

6、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平安抽样人员应当熟识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托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平安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平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伴。 担当食品平安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7、。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供应样品。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意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其次十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 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 抽样人员应当实行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

8、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其次十一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运用规范的抽样文书,具体记录抽样信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平安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平安抽样工作。 其次十二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别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实行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

9、响检验结论的改变。 其次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觉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平安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其次十四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应当采纳食品平安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纳非食品平安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平安问题的缘由。 采纳非食品平安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其次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

10、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状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根据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刚好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其次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根据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照实、精确、完整、刚好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

11、安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担当社会责任。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方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平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12、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亲密协作,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担当责任。 第七条 激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平安水平采纳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平安信息,为公众询问、投诉、举报供应便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平安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 其次章 食品经营 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

13、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养分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样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别须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

14、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实行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平安的状况下可以接着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实行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马上实行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马上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须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平安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学习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平安学问,并建立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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