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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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贸易术语第一节 贸易木语的含义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货物从生产者手里转到国外消费者手中,这中间要经长途运输、过多道关卡,牵扯银行、商检、海关、保险等方方面面的工作,货物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相对要大一些。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必然要考虑下面几个重要问题: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4 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在具体交易中,以上问题都是必须明确的,贸易术语正是

2、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上述问题中,交货地点是核心问题,它的确定往往对其余问题有决定作用,交货地点不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不相同。至于如何规定,要由买卖双方协商。贸易术语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构成,这也是许多人将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的原因。综上所述,可见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又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为,它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省费用开支,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

3、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由于各国之间的交往和联系远不如今天这样密切,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必然会出现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些分歧的存在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显然是很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由此可见,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形成

4、为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许多大宗交易的合同中也都做出采用何种规则的规定,这有助于避免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争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

5、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不少贸易惯例被广泛采纳、沿用,说明它们是行之有效的。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通过学习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即使在发生争议时,我们也可以引用某项惯例,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二、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一Oxford Ru1es1932)华

6、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 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并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

7、采用。(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公布。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1Ex Point of origin (产地交货)2Free on Board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ost Freight

8、(成本加运费)5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 Dock (目的港码头交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在美洲国家采用较多,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第2和第3种术语的解释与INCOTERMS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序言中也明确指出,本定义并无法律的约束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为使其对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卖双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三)1990年国际贸易木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原文为Internat

9、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主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1967、1976、1980年进行过四次部分修改和补充。现行的1990年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80年代中科学技术和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在198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1990年7月1日起生效。将13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D四个组。E组只包括一个术语EXW。这是在商品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F组包含有FCA、 FA

10、S和FOB三种术语,按这些术语成交,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由买方负担。C组包括CFR、CIF、CPT和CIP四种术语。采用这些术语时,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D组中包括五种术语,它们是DAF、DES、DEQ、DDU和DDP。按照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必须负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按这一分类列表如下: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第三节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有十多种,但迄今为止采用最多的仍只是装运港交货的

11、三种术语: FOB、CIF和CFR。在业务中,人们习惯称这些术语为常用贸易术语。今后,随着运输方式的不断进步,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进一步普及,适应这一发展需要的FCA、CPT和CIP术语也必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用贸易术语。因此,在本章中将上述六种作为主要国际贸易术语提出来,加以介绍。一、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这一术语通常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按照通则的解释,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

12、买方。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后的其它责任、费用也都由买方负担,包括获取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以及办理货物入境的手续和费用。如果买方指定了船只,而未能及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或者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承载货物,或者在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但前提是货物已被清楚地分存或被指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他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

13、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它运输单据。在具体业务中,使用FOB术语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它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故沿用至今。严格地讲,以船舷为界只是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而如果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线就不十分确切了。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

14、连续过程,它包括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卖方承担了装船的责任,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可能在船舷办理交接。关于费用负担问题,按照INCOTERMs1990中有关FOB术语的A6条中规定卖方“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这实际上是指,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和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上船后的整理费用,即理舱费和平舱费,但是,如双方有相反的规定除外,因为,在实际业务中,有关装船费用负担问题,并非都按这一统一模式规定,而是出于不同考虑,可有不同规定方法,这在下面会具体论述。所以,关于责任和费用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交易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二

15、)船货衔接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有时双方按FOB价格成交,但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由买方支付,如果卖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担后果,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索赔。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三)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按照FOB (Free On Board)的字面意思(船上交货)来看,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该术语历史较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具体费用,如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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