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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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投入保障机制,规范煤炭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印发煤炭 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4 119 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1216 号)、关于做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 用情况备案的通知(宁(财)企发201369 号)、中国 铝业股份有限集团公司煤炭产业安全投入保障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通知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煤炭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

2、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煤炭企业按照 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 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四条 煤炭企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 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推广应用先 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 煤炭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 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煤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

3、程(2016年修 订版)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1025-2006)的规 定执行。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必须坚持“三同 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原 则,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章安全费用使用第七条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 度,明确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程序和各级部门职责及权限,接受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安全费用应当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 设备、设施支出。煤炭企业的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 通三防”(通风,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 系统设备

4、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 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四)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五)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 的推广应用支出;(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一

5、)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十二)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十三)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十四)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支出;(十五)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 施支出;(十六)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 备设施支出;(十七)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十八)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九条 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不得挤占、挪用,年度节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 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十条 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 先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

6、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 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 按规定使用。企业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 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由煤炭企业实行集中管理,统 一安排使用,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费用审批制度。每年年初,各 单位应将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报集团公司备案,年中 发生重大安全工程费用变更时,必须报集团公司专项研究审 批。对个别安全欠帐多、事故隐患大且自身确实无力解决的 单位,申报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第四章 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煤炭企业每年制定年度安全资金使用计划, 纳入单位全面预

7、算,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 落实资金,明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第十五条 煤炭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 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随时接受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煤炭企业要对安全投入完成的项目及资金 支出情况单独建账和统计,账目及统计要清晰、准确。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 集团公司将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 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建设工程总承 包商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或挪用安全费用的, 集团公司将在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报相应监管部门进行 处理。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安全环保部对企业 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煤炭企业按季度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 况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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