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善恶应以结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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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行为善恶应以结果为标准1、动机具有内隐性。虽然动机对于行为起着指导的作用,但是,具 有这种作用的动机只是一种心理学状态,只是人内心之中的念头或愿 望,而不是人类行为的真实展开。动机作为一种内在的东西,停留在 人们的意识中,以它为评价标准,很容易导致评价的不真实。一个人 的真实动机是什么,我们很难参透。而效果具有外显性,我们能够清 楚明白地看见它。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2、动机具有滞前性。动机是先于行为产生的,这就导致了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产生出善恶两种性质迥异的行为。 而效果产生于行为 之后,具有时效性。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不能是动机。3、动机具有多重性。一个动机可

2、以产生多个性质不同的行为,一个 行为也可以由多个目的不同的动机产生。 这样一来,我们无法保证以 动机为标准评价出来的善恶行为依然是客观、 准确的。而效果具有对 应性,一个行为对应着它自身产生出来的效果。因此,我们评价行为 善恶的标准只能是效果。4、动机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对于某种行为做出性质善恶的评价,评 价的标准必然是行为的实际表现和最终结果,这样的评价才能体现出 客观性。而效果恰恰具有确定性,由此可见,评价标准必然是效果。重视效果对动机的检验作用。对行为者的动机具有检查和验证的作用的效果不是指仅仅一件事、一个行为的效果,而是行为者一系列行为的集合体、 行为的全过程即行 为整体的效果。效果对动

3、机的检验作用突出表现在: 当行为者发现行 为的后果不正常或将不正常时,是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尽快重新审 核行为方案,寻找出现差错的地方,调整行为方案,采取积极的防范 措施,还是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当行为的后果明显错误时,行为者 是从内心深处感到痛心、愧疚、自责、并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还是 对出现的错误满不在乎、毫不介意、抑或一味地替自己辩护、为自己 开脱;在今后的实践中,行为者是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力争继续努 力,达到预期的好效果,还是好像什么也没发生一样一如既往,甚至 暴露出幸灾乐祸,前一种人一看便知在行为过程中怀有纯正的目的或 动机,后一种人无论如何宣称自己行为高尚、动机纯正也不足为据。同

4、样,有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做了一两件好事, 并把自己的真 实动机深藏起来,但即使如此,他的动机终究会在今后的行为中暴露 出来。效果的检验作用,实际上来源于实践活动,重视效果,实际上 就是坚持以社会实践及其效果作为检验主观愿望或动机的标准,以保证在道德评价中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1、从行为善恶的区分标准上看,论理学告诉我们,一切有利于社会 进步的行为为善行,反之为恶行,这本身就是一个结果判断,那么无 疑结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2、从结果和动机的本质区别上看,我们知道结果是确定的,可见的。而动机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当推出的动机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相 符时,它已经偏离了我们评价的对象 一一行

5、为,那么此时动机怎么能 拿出来做标准啊?而当它与行为人的行动意图相符时, 动机它仍不能 作为评价的标准,因为从动机到行为存在着许多客观制约, 于是就有 了出于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而产生了善恶两种性质的行为,就如我们常看到的是好心办坏事,坏心办好事。所以事实证明,结果才能 作为评价的标准。3、从结果的多元性来分析,我们说结果并不是单一的,结果就象是 一串葡萄,而每一颗葡萄都是它的构成元素。 就象行为产生的社会效 应,对他人的危害程度等等都是构成这一结果的元素。 而今天我们正 是结合这些元素来综合分析行为,以给它一个客观,公平,理性的评 价。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1、善与

6、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所谓“善“就 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 “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而“动机“是一种 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可 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 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

7、为无疑就是恶。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 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 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 比如:家长“棍 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大家好。纵观整场辩论,我很遗憾地指出,对方辩友一直在混淆 是非,颠倒黑白,从根本的辩题上进入一套貌似完美的谬论。我不敢 说对方辩友固执,但对方的谬误我却不得不指出。第一、对方辩友说动机是行为的本质,所以动机就是评价行为善恶 的标准。可我们都知道,善恶是人们通过道德评价赋予的,而不是行 为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啊!倒是我想请问,这句话

8、出自何处?何人论 证?我方却在中国期刊网上看到:动机是人的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 说的是“人”,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行为”啊!第二、对方辩友说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稳定性, 效果却不可把握。 可是,一个没有出现效果的行为能称之为完整的行为吗?再者效果已 经出来,不管中途受什么影响也不管好坏,它都是明摆着的,怎么能 说不可把握呢?倒是人的动机不单单只有善恶之分, 更多的时候是善 恶混合善恶共处的,有时候连自己也说不清楚,更何况是做出评价的 他人?第三、对方辩友说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 道德发展,我方坚决不同意!你可知道,文化大革命有多少人因为一 句“动机不纯”被批斗被关牛棚甚至枉

9、死?你可知道,您的这种言论 可以无视行为效果,可以不需要任何证据、轻而易举地捏造看不见、 摸不着的动机对异己分子实施打击! 这种实践上极其危险的错误,你 敢说能够促进社会道德发展吗?第四、对方辩友说以效果来评价行为的善恶,会让那些好心却不小 心做了坏事的人不敢去做好事!我方却认为,正是让行为者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恶,才会在下次行动时避免发生同样的错误。 对方辩友想用 善意将恶行合理化,是在客观上纵容“好心办坏事”,一方面姑息了 那些善于说假话大话空话的人,一方面又削弱人们关心自己行为的社 会效果的意识!承认“只要有善的动机,则什么都是善”这个观点, 严重点说就是扰乱社会道德秩序的罪人!从实践角度看

10、,用效果评价行为善恶具有可行性。行为所导致的效果 能够清晰地为人们所看见,从而做出正确判断。而动机存在于人们的 心中,即便行动者告诉你他的动机是什么,也不一定真实。并且,用 效果评价善恶具有全面性。效果包括结果和影响。结果是行为的直接 后果,影响则包括了社会影响、个人影响等等。评价者在评价行为的 善恶时应该同时看到行为的结果和影响。在价值层面,用效果来评价行为善恶具有可倡导性和约束性。我方今天真诚的希望,所有人都 能怀抱着好的动机来做事,但是动机却往往被行动者用来为自己的错 误开脱。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说“我本意并非如此”来为自己 找借口,从而不愿意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我们今天说要用效果来 评价行为善恶,就是呼吁每个人都勇敢地担负起自己行为的责任,并产生约束性。因此,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而不 是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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