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仍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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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标准仍不完善(作者保存本文完好的著作权以任何方式部或全部利用本文之内容、观点、资料无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需要得到作者书面受权同意。)一、互联网平安方面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的飞速开展使得在互联网上的交易日益增多用户在享受互联网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本钱。与采用传统的交易方式一样用户很注重交易的平安因为由于电子交易的无纸化当事人没有类似合同书这样的证明来作为证据电子记录是否准确、电子签名是否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用户在从事电子交易的时候所担忧的问题。除电子合同交易问题外网络犯罪问题也是用户所关注的“黑客、病袭击、网络、网上侵权、诈骗等等都是互联网进一步开展必需要面对的问题。互联网平安方面

2、的法律问题主要表如今这些方面:(一)系统平安问题。系统平安问题主要关注的是系统的实体平安和运行平安。系统实体平安是指网络设备、设施免遭、水灾、有害气体或其他环境事故(如电磁感染)等的破坏以及被盗、被毁等人为破坏。显而易见网络系统实体平安主要是对网络硬件平安的保护。 1 运行平安主要是指防止侵入系统或者是病对系统运行的冲击还包括防止非正常中断计算机网络或效劳造成网络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二)信息平安问题。信息平安主要包括信息不被修改、泄漏、攻击以及信息的平安、及时、准确传输等问题。信息不被修改主要是用户个人储存的信息和通过网络途径传输的信息不被修改的问题这在电子交易中尤为重要因为当事人的信息

3、是否准确地传输到到达相对方着交易的成败。信息泄漏主要是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网络效劳商泄漏的问题软件生成的网软件使得网络理员享有极大的权利可以方便地对用户的各种使用情况进展详细的监测;此外程序、软件或硬件所带的后门程序都可以对于用户在网上的所作所为了如指掌。 3信息被攻击主要是指感染计算机病或是被别人运用其他网络技术进展攻击的问题。信息的平安、快速、准确的传输是电子商务开展的生命没有了平安、快速、准确互联网的快捷、本钱低的优势将荡然无存电子商务的开展将受到严重阻碍。(三)计算机病问题。计算机病不仅可能对于系统运行、信息传输造成破坏性影响严重的还能对于计算机硬件造成损害甚至于造成域网的瘫痪。各种新型

4、病及其变种不断增加互联网又为病的传输提供了的媒介。今年一月份的出现的“蠕虫王病曾在全球造成上亿美元的损失。 4而最近的“冲击波病那么专门针对微软的“Windows202X/xp导致系统频繁自动关机或是无法启动;截止202X年8月19日已经造成了四十多万台电脑中。 5计算机病对于、金融系统等的平安也构成极大的威胁病自产生之日起就是网络运营商解决网络平安问题必须面对的难题。(四)“黑客(Hacker)问题。“黑客泛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展非受权访问的人员。 6提起“黑客的危害网站经营者深有体会。“黑客们本身对于网络的理解很深、计算机技术也非常高超一旦准备入侵某个网站一般该网站难逃厄运。“黑客们入侵网

5、站的目的不一有的只是为了显示自己技术高超(这类“黑客一般会选择类似国防部、雅虎等这样的硬骨头来啃)、有的那么是为了施行犯罪活动。(五)互联网与平安(略)二、互联网上的言表达在互联网时代用户开场使用电子邮件(E-mail)、坛(forum)、电子版(BBS)、聊天室等工具来发表自己的言。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人们在网上使用的大多是假名所注册的个人信息也大多不是的。因此很多网络使用者开场在网上发表一些性言、开场在网上与生疏人进展交流等等。由此我们看到一方面互联网有利于公民言的更好施行公民可以在网上为的方针政策献计献策也可以对于和行政人员的行为进展更好的监视;另一方面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在网上

6、发布反动信息、发布损害别人人格权的言等等。对于互联网这种新生的事物我们在享受它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时千万不能无视它的负面效应。就言而言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言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言表述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1)的限制即来自公权的限制通常包括有关平安的法律、法律、检查法律等;(2)民事主体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的限制(即来自私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声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言不得损害包括公民人格权在内的合法民事权利。 7但由于网络空间的人机别离性对于在网上发布危害平安和损害公民人格权益的当事人我们很难追查所以同时应该赋予网络效劳商一般审查义务一旦发现或是经人应该立

7、即采取措施删除该信息或制止该信息被第三者访问。至于别人利用互联网来施行损害公民人格权的问题我们将在本节第五个问题里专门进展阐述。三、互联网上的犯罪控制(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目前类似计算机犯罪的名称有好几个如电脑犯罪、网络犯罪、信息犯罪等等 8;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内涵概括差异更大。但是国内大多数学者都将这类犯罪称为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并不是一个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犯罪就如同“经济犯罪、“性犯罪、“青少年犯罪一样这里我们也采用“计算机犯罪这一名称。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施行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9 4也有学者认为刑法上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8、应为:“行为人依计算机的特点而成心或过失地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施行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以毁坏别人正在依计算机特点使用中的计算机及其设备依法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同时该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和“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行为。 10笔者同意将计算机犯罪进展分类但是上述定义中的“以毁坏这一限制似乎没有必要笔者以为计算机犯罪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借助计算机技术手段、利用计算机本身的特点所施行的损害或别人合法权益或者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所施行的依法应受刑法处分的行为。行为人利用计算机施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与传统的犯罪形式相比拟行为人所使用的更多的是知识和技术

9、而不是与凶残。 11像上文所述的计算机“黑客他们的技术甚至于比专业的计算机工程师还要高。正是由于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使得对于这种犯罪的追查变得困难。(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从施行犯罪行为的主体年龄分布来看以中青年居多并有低龄化。据统计在计算机犯罪者的年龄区段为18至46岁平均为25岁;我国的计算机犯罪者平均年龄也是25岁。 12像上文中所述的“冲击波病的编写者据报载也只有18岁。(3)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由于在互联网上信息传播面大一旦当事人施行了该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很多的间接损失或无形损失。还有就是在互联网上针对大额的交易或金融机构所施行的犯罪其数额非常宏大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一般普通型犯罪。再

10、者在互联网上传输病可能造成很多的域网瘫痪或是数百万的计算机设备损害。(4)犯罪侦察的困难性。这主要是因为首先犯罪主体的手段技术高超、作案手段隐蔽、逃避犯罪的才能很强;其次电子证据的采集和认定很困难;最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也可能导致跨国犯罪的产生无法施行有效的侦察这对于打击犯罪也很不利。对于计算机的犯罪的类型主要包括:(1)利用计算机来施行的犯罪这主要包括:A、利用互联网危害平安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B、利用互联网施行的破坏社会主要经济和社会理秩序的犯罪例如网上销售伪劣、损害别人商业信誉、做虚假宣传、损害金融秩序等等;C、利用计算机来施行损害别人的人身权利或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为例如网上盗窃、诈骗、敲

11、诈讹诈、侮辱诽谤别人等等。(2)针对计算机施行的犯罪例如侵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互联网上传输计算机病等等。(二)计算机犯罪对我国法律的冲击及可能对策计算机犯罪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的冲击较大:一是对于我国刑事法律的冲击。我国刑法对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不够是否应该增加新的罪名以及增加哪些刑法罪名值得讨;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犯罪手段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是否应该对于传统的认定犯罪的方式进展相应的调整。二是对于我国刑法理的冲击主要是如何确定跨国计算机犯罪的辖问题、如何来分析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现象、如何认定互联网上的共同犯罪问题、证据搜集和认定问题等等。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对于计算机犯罪做出明确规

12、定刑法中只规定了3条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即第285、286条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施行金融诈骗、盗窃、挪用公款、窃取机或其他犯罪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分。另外为了与刑法相配套我国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重要的有:202X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1994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保护、1996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理暂行规定、1997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平安保护理以及202X年的计算机病防治理等。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新特点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状况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强防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合作因为涉及辖、犯罪认定等问题需要间的协商和合

13、作;二是要完善充实我国刑法、行政法规中处分计算机犯罪的相关规定;三是应该考虑制定专门的立法实际上目前世界上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已很多如罗里达州于1978年通过了第一个计算机犯罪法至1987年已有47个州完成了有关立法;1984年通过了使用电脑设备、电脑诈骗及滥用法。英国、法国等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立法。 13最后应该加强刑法理计算机犯罪的研究为将来修改旧法、制定新法、理提供理指导。四、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伴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开展我们逐步进入了以IT产业为基石的济时代电子商务的浪潮正在席卷全球。可以预言电子商务将成为现代经济和商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交易形式其开展将非常广阔。但同时我们也

14、注意到电子商务对传统交易方式的替代将引发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从技术层面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体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电子商务的优点在于:降低了交易本钱进步了交易效率。但由于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人们对交易的风险负担和证据制度产生了担忧;同时我们也看到电子信息的接收、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新问题的出现对传统的商事交易法律制度的影响非常宏大。电子商务的开展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主要表如今:(一)对合同法的影响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的出现将对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产生宏大冲击。所谓电子合同学者认为是指当事人利用网络采用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ange即E

15、DI)、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订立的合同。 14那么电子合同将带来哪些新的法律问题呢1.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电子合同到底是不是书面形式呢由于 EDI和E-mail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和易变动性使得它和一般的书面形式有较大的不同。假如不把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形式的话那么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将会大大降低这将直接影响客户对电子合同的信赖将会阻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开展。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合同法1条对传统的书面形式做了扩大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笺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于电子商务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

16、.电子签名传统的书面手工签名可以起到一种证据作用但电子签名的平安性较之传统的签名要低得多电子签名更容易被模拟和伪造;而且目前并没有一种电子签名可以得到使用者的普遍承受这也使得对电子签名的规制问题变得更为困难。我们一方面需要求助于技术的进步以解决电子签名的模拟和伪造问题另一方面需要从立法角度来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进展规定。虽然合同法第33条为电子合同提供了一种认证(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但是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的形式和法律效力等问题。3、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我们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到达。对于电子合同的承诺问题规定在合同法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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