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探管理制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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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钻探管理制度6篇【第1篇】钻探现场施工、监管、验收及安全移交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我矿井下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钻探现场施工、监管、验收及安全移交管理制度: 1、探放水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钻孔进行探放水或超前钻探,地测科人员负责监管。 2、钻探完成后,探放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超前钻探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 3、探放水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签字移交,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移交或口头移交。 4、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探放水和超前钻探或钻孔不符合设

2、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5、如果钻探过程中发现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常情况,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6、在移交单上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2篇】某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潞矿王地字【2012】78号关于下发集团公司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安全原则,防治矿井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我矿探放水工作,切实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最大限度保证职工生命和矿井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机构 组长:贾双春吴晓东 副组长:杨建立赵学雷张日林汪健民

3、苏海 石兵 成员单位:地测科生产中心机电中心安监处通风科 开发办调度室劳资科计划科财务科 企管科督查办职工学校采、掘、开队组 办公室设在地测科,电话5932619。 二、职责 工作流程: 编制设计(地测科)制定措施(探放水队)各部门审批(生产、安全等)具体施工(探水队)工程验收(接收安全员、验收员)监督管理(地测、生产、安全、调度等)考核(地测科) 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4、负责汇总、整理、分析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原始资料并建立相关台帐;编制钻探、掘进进尺日调度通报台帐;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防治水钻探成果资料进行集中汇诊分析。 2、生产中心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配合完成对钻探资料的汇诊分析等相关工作。 3、机电中心负责配备各类钻探设备及其相关耗材配件,确保设备及配件的及时性和完好性,保证随时满足矿井生产需要;负责对钻探新技术、新设备的调研与引进等。 4、安监处负责监管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安全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 5、通风科负责安排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瓦斯含量的监测;协助井下超前钻探、探放水

5、钻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瓦斯涌出量变化的监测、分析与治理等相关工作。 6、探放水队负责按设计进行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的施工作业;负责对各类钻探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负责编制探放水队关于设备保管、人员管理等各类岗位职责;负责钻探实施过程中原始记录的编录;负责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矿地测科; 7、采、掘、开队组负责根据生产安排,结合各类工作面钻孔打设情况开展日常工作 8、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和超前钻探期间的调度工作; 9、劳资科:负责落实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所涉及的人员配备; 10、计划科:负责钻探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和上报; 11、企管科:负责探放水队组专项费用的审批; 12、财务科:负责设

6、备购置所需资金的落实; 13、职工学校:负责探放水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技术管理 1、全矿开拓、掘进、回采队组不再进行井下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程由专业探放水队伍组织实施。 2、地测科要结合现场情况综合分析,特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下的钻探、探放水工程必须坚持物、化、钻相结合的综合超前探测原则,防止因直接钻探导致矿井水害事故的发生。 3、探放水和超前钻探等各类钻探工程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地测科编制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设计。设计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掘进实际情况针对性的编制,钻探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实施超前钻探的目的; 实施超前钻探区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

7、况; 超前钻探现场布置钻孔的位置、角度、孔数及示意图和说明; 相关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 5、掘、开队组必须根据地测科编制的超前钻探设计,在作业规程中编制专业章节。 6、特殊区域的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程,由地测科编制专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设计,专项设计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生效。 7、正常掘进巷道中实施超前钻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特殊区域的安全距离要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中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具体计算而定。 8、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

8、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9、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程施工现场应进行牌板标识,牌板内容标识要全面、清楚,牌板悬挂要符合规定要求。 10、井下钻探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由探放水队、安全员、瓦检员共同监督进行,并在现场作业记录、管理牌板上签字确认,钻探施工各环节要实现闭合管理。 11、探放水技术人员要根据现场施工情况,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台账、记录,做到资料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探、掘台账资料安全确认移交工作。 12、各类防治水钻探设备由探放水队统一管理,各采、掘工作面放置的设备各采掘队组有义务协助管理,探放水队要建立钻探设备维护及配件、耗材使用

9、等相关管理制度,设备要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3篇】钻探现场施工监管验收安全移交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我矿井下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钻探现场施工、监管、验收及安全移交管理制度: 1、探放水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钻孔进行探放水或超前钻探,地测科人员负责监管。 2、钻探完成后,探放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超前钻探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 3、探放水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签字移交,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移交或口头移交。 4、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探放

10、水和超前钻探或钻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5、如果钻探过程中发现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常情况,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6、在移交单上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4篇】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潞矿王地字【2022】78号关于下发集团公司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安全原则,防治矿井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我矿探放水工作,切实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最大限度保证职工生命和矿井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机构 组长:贾双春吴晓东 副组长:

11、杨建立赵学雷张日林汪健民苏海 石兵 成员单位:地测科生产中心机电中心安监处通风科 开发办调度室劳资科计划科财务科 企管科督查办职工学校采、掘、开队组 办公室设在地测科,电话5932619。 二、职责 工作流程: 编制设计(地测科)制定措施(探放水队)各部门审批(生产、安全等)具体施工(探水队)工程验收(接收安全员、验收员)监督管理(地测、生产、安全、调度等)考核(地测科) 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

12、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汇总、整理、分析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原始资料并建立相关台帐;编制钻探、掘进进尺日调度通报台帐;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防治水钻探成果资料进行集中汇诊分析。 2、生产中心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配合完成对钻探资料的汇诊分析等相关工作。 3、机电中心负责配备各类钻探设备及其相关耗材配件,确保设备及配件的及时性和完好性,保证随时满足矿井生产需要;负责对钻探新技术、新设备的调研与引进等。 4、安监处负责监管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安全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 5、通风科负责安排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瓦斯含量的监测;

13、协助井下超前钻探、探放水钻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瓦斯涌出量变化的监测、分析与治理等相关工作。 6、探放水队负责按设计进行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的施工作业;负责对各类钻探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负责编制探放水队关于设备保管、人员管理等各类岗位职责;负责钻探实施过程中原始记录的编录;负责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矿地测科; 7、采、掘、开队组负责根据生产安排,结合各类工作面钻孔打设情况开展日常工作 8、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和超前钻探期间的调度工作; 9、劳资科:负责落实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所涉及的人员配备; 10、计划科:负责钻探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和上报; 11、企管科:负责探放水队组专项费用的审批

14、; 12、财务科:负责设备购置所需资金的落实; 13、职工学校:负责探放水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技术管理 1、全矿开拓、掘进、回采队组不再进行井下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程由专业探放水队伍组织实施。 2、地测科要结合现场情况综合分析,特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下的钻探、探放水工程必须坚持物、化、钻相结合的综合超前探测原则,防止因直接钻探导致矿井水害事故的发生。 3、探放水和超前钻探等各类钻探工程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地测科编制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设计。设计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掘进实际情况针对性的编制,钻探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实施超前钻探的目的; 实施超前钻

15、探区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超前钻探现场布置钻孔的位置、角度、孔数及示意图和说明; 相关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 5、掘、开队组必须根据地测科编制的超前钻探设计,在作业规程中编制专业章节。 6、特殊区域的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程,由地测科编制专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设计,专项设计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生效。 7、正常掘进巷道中实施超前钻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特殊区域的安全距离要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中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具体计算而定。 8、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9、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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