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我国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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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工业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绪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实施以及由此引致的村民自治制度变迁,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特征的农村一元权力结构造成了巨大冲击。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基层民主实践中的反复摸索,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和合法性基础显著提升,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原本处于绝对强势的农村体制性权利主体村党支部却因权力资源的限制性约束和自身建设中的“四个化”(即农村党员队伍老化、党性观念淡化、思想观念僵化、部分党员干部蜕化)问题,合法性基础日趋削弱,农民的认可度愈趋低下。农村两大正式权力主体(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权力合法性的一升一降,使长期处于支配

2、地位的农村一元权力结构逐步向党政二元权力结构转型。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内核的“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特别是模式多样化的民主选举,追加了村委会更多的合法性资源,在长期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逐步获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各项经济管理权力,这无疑使村党支的传统权威受到了严峻挑战。于是,村委会与村党支围绕各项权力展开了明争暗斗,“两委”矛盾成为政界学界长期关注并试图解决的焦点问题。农村党政二元权力结构“是宏观政治关系在农村社会的延伸,成为国家宏观政治的微观社会基础”1。如何处理好村级党政关系,既是构建和谐农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主题,也是构建宏观制度层面的党政关系无法

3、绕开的政治难题。不仅如此,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渗入,加剧了农村经济社会分化,原本具有高度同质性的农村内部涌现了一批经济能人(或称经济精英),他们能够利用占有的经济资源借助利益交换机制获取村庄内的影响力。改革所带来的意识形态约束的解放,为村庄传统精英(如宗族精英)复出提供了空间,在相对贫穷的江西农村其影响力呈上升趋势。另外,乡村的知识分子、地痞甚至黑社会势力皆能凭借某种资源对村庄事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他们共同构成了农村非正式权力的人格代表,新形势下如何处理农村正式权力主体和非正式权力主体间的关系,借助何种制度引导和控制非体制精英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都是在研究农村权力结构时

4、亟待探索和解决的问题。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诸如农村社会文化类民间组织、妇女发展类民间组织、老年协会、用水户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民间金融组织等民间组织2,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普通农民的“原子化”(农民分散状态的形象化说法,农民多以独立个体形式存在,彼此间难以合作,一致行动能力较低)状况,有助于农民利益表达和强化其政治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正式权力主体必须体认到农民合法权力,并采取制度化的形式真正把普通的村民吸纳到决策过程中。如何制定和执行此方面的制度规范,无疑也是我们探讨农村权力结构制度化调整问题的初衷。此外,讨论农村权力结构问题当然不能脱离农村的政治生态环境(即农

5、村所处的政治环境,在此简化为乡村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而非命令服从关系,而实际政治生活中的村委会大多沦为了乡镇政府的附庸和执行机关,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如何制度化调整乡村关系也是农村权力结构问题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农村权力结构正处于一个复杂化的时期:一方面已形成的农村二元权力结构还处于制度化试错时期;另一方面随着各种非治理精英的崛起和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多元化的农村权力结构初见雏型。在此时期,制度供给尤显重要,既要解决制度间的冲突,又要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调整各种新型关系。正是如此,如何借助制度调整农村权力结构的问题才极具研究的价值和必要。基于对各种权力

6、的分析和农村权力结构的判断,笔者简要阐述了农村权力结构研究现状,创造性地对农村权力结构的发展史作了三个时期的划分,主要从正式权力内部、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之间、村级权力与乡镇政府权力三个维度,分析了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现状,并提出了对应的制度化调整策略,以图解决农村权力结构中诸多矛盾和困境,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农村的愿景早日实现。一、农村权力结构研究综述权力,就是以资源占有为基础,以合法强制为凭借的社会支配能力。村庄中的权力即村庄中占据优势资源者在促成村庄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致行动中支配他人的能力3。依据权力的来源,大体可分为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正式权力合法性来源于自上而下的委任或自下而

7、上的选举,在行政村层面主要是指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正式权力又可分为体制性权力和内生性权力两种:体制性权力即村落党组织权力,其载体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内生性权力即村民自治权力,其载体是村民委员会4。而非正式权力则是指农村内除村委会、村党支部所承载权力之外的其他权力类型,其来源包括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富裕起来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主为代表的经济精英、以退休乡村干部为代表的边缘化政治精英、以乡村教师和医生为代表的乡村知识分子、各种形式的农村民间组织、宗族势力、地方黑恶势力等。农村权力结构是指村庄权力配置运作过程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结构形态5,亦即村庄各主要权力主体之间模式化的互动关系6,反映了农村权力的

8、分配状况。它是权力资源的分配模式、来源渠道、运行规范、权力强度或影响力等结构要素的有机组合。目前,对于农村权力结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层面: (一)农村权力结构构成因素及差异性分析在有关农村权力结构的研究中,权力结构的构成因素是研究的重点。费孝通在研究传统乡土中国性质时,对村庄中同意权力、横暴权力和教化权力的性质进行了区分(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张仲礼在研究中特别强调农村权力结构中士绅的重要性(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0);樊平对当代村庄的权力结构做了体制性权力和内生性权力的区分(参见樊平:村落公共权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社会学家

9、的视野:中国农村与现代化,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王铭铭注意到村庄内非正式权威的崛起,特别是家族领袖权威在政治社会变迁中的再生产过程(参见王铭铭:社区的历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吴毅以个案的形式系统讨论了村民中的无政治阶层问题,认为在村级治理中,必须将村民划分为有政治 的和无政治的两类人,其研究具有启发性(参见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138页);王大鹏全面分析了现今农村权力结构的构成因素,认为农村权力结构应包括村民自治权、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权力、乡镇政权、其他权利要素(包括宗族或家族、农村新精英和黑恶势力等)7。然而,村庄权力

10、结构的构成依历史时段和地域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性。杜赞奇在分析20世纪上半叶华北农村村庄权力结构的特点时指出,由于国家政权建设的失当,村庄权力依托的“文化网络”被破坏,赢利型经纪逐步替代保护型经纪,原本稳定的村庄权力结构被破坏(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利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黄宗智发现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存在两种不同的村庄权力结构类型,他分析了不同的土地占有形态、不同的家族力量和结构对于村庄权力结构类型的影响(参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与经济发展,中华书局,2000);秦晖等人对1949年以前所谓“关中无地主”的研究发现,陕西关中地区土地平均占有的背后,村庄权力关系突出体现为恶霸乡保对

11、普通农民的压迫(参见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强世功研究了陕甘宁边区村庄权力结构中共产党的组织手段和动员技术的影响,提出了“权力的组织网络”的概念(参见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张乐天研究了人民公社时期村庄权力运行的状况,表现出从内部观察村庄权力结构的努力(参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二)农村权力结构功能分析除了分析农村权力结构的构成因素外,学者们还对农村权力结构的功能展开了重点分析。唐忠新在对农村权力结构的历史变迁及改革以来呈现新特点进行分析后指出,正在形成中的多

12、元化权力结构对村落社区产生了多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农村权力阶层中大批经济精英的加入,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繁荣;多元化的社会组织网络和权力结构的形成,有助于满足广大农民的多样化需求;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基层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多元化权力结构和权力阶层内部不同利益的代表者之间可能产生的摩擦和抗衡,无疑会增加社区整合难度8。他对于农村权力结构的正负效应的归纳比较全面,虽历经十多年其分析依旧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有助于我们制定针对性的制度化策略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农村权力结构中各权力主体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张静通过对乡规民约的研

13、究,敏感地提出“低度稳定结构”中,基层社会的秩序为什么仍然能够得到延续的问题,认为乡规民约制度所凸显出的村庄治权是构成基层社会秩序的主要原因,但在理解村庄治权绵延不断的制度基础,即所谓“社会建制”时,未能展开充分的分析9。(三)“二元”、“三元”与多元权力结构论基于对目前农村权力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学界形成了农村权力结构“二元”论、“三元”论和多元论三种主流观点。郭正林指出,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的显著特征是党政二元权力结构,农村权力结构主要是指治理农村的权力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这两个组织体系之间的配置格局。“抓住了村支两委的权力关系,也就抓住了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甚至农村政治的关键和实质。”1 党秀

14、云阐述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权力来源和作用方式,明确提出当前我国农村权力结构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并行的二元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10。和“二元”论者不同,仝志辉、贺雪峰按照经济社会分化水平与社区记忆的强弱,把中国农村划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在此基础上依据拥有权力和影响力的来源,构建了农村权力结构的“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普通村民”三层分析工具。他们指出,体制精英即掌握着村庄正式权力资源的村组干部;非体制精英即在村庄中用一定政治影响力的村民;普通的无政治村民即在村庄无政治社会影响力,但有潜在的参与集体行动能力的一般村民。同时他们也指出,村庄权力结构的构成层次并非只有三层,采用三层分析只是根据研究目的进行的简化。

15、三层权力结构产生于行动主体的主观认同和自觉实践,反映了村庄权力结构的实际3。庄锡福等人认识到在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以推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共同作用下,转型期村庄权力结构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当论述村庄权力的合法性及其对权力运作的影响时,又指出当前村级权力的构成是三元的,一是治理精英权力(包括村党支部权力和村委会权力);二是非治理精英权力;三是普通村民权力11。卢福营则根据占有权力资源多少,将村民分为管理者、非管理精英和普通村民三个权力阶层,并以村庄公共权力在三个权力阶层之间分配关系为坐标,将村庄公共权力结构大致分成管

16、理者控制型、权力精英主导型和群众自治型三种结构类型5。三位学者的说法各异,然大体的分析框架大体类似,即把“二元”(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权利主体归为体制或治理精英,再加上新崛起的各式非体制精英和普通的村民,构建起了新的“三元”农村权力结构。农村权力结构多元论者与“三元”论者观点并无大的分歧,只是更加强调了非体制精英的崛起和农村民间组织的迅速发展对农村权力结构的重大影响。他们详细分析了经济精英、政治精英(以前担任过乡村干部的村民)、宗族或家族势力、农村民间组织、农村知识分子、农村黑恶势力影响村庄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的能力和方式。(参见吴业苗:转型时期村落权力结构分化的分析,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77-80页;王大鹏,林华山: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研究,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1-5页)多元权利主体的形成及其在现实村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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