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开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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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诉讼的开庭程序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3、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证据不足的;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职权的;5. 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2、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 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行政诉讼开庭程序二、行政诉讼审理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不服

3、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 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 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

4、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 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三、行政诉讼审理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 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 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等期间不计入 审理期限。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 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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