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发电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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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防备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定义第三条特种作业是指简单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自己、别人及四周设备的安全有重要危害的作业。第四条特种作业包含:(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压力容器操作;(五)潜水作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第三章职责第六条生产与安全环保督查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2、术培训和取证及证件复审工作,成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第七条生产与安全环保督查部负责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督查检查和查核工作,敦促证件复审和体检工作。第四章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八条全部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推行持证上岗。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一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纪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点;(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质操作考试查核并合格;(四)切合相应工种作业特色需要的其余条件。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一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特意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质操作训练,生产与安全环

3、保督查部应成立培训档案。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查核与发证(一)特种作业人员经国家相关部门指定的查核发证单位进行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质操作查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发证单位负责,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延伸至每4年一次。(三)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一次。仍不合格的,特种作业证无效。第十二条走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重新进行实质操作查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假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第十四条成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其进行追踪检查与查核,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来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第五章检查与查核第十五条企业负责检查本制度的落真相况。第十六条本规定按企业经济责任制查核各种标准的相关部分进行查核。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支持性文件中国电力投资企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本标准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督查部负责解说。第十九条本标准自觉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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