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基础强化试题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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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基础强化试题9A. 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 “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 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根据规定支付酬劳D. 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C。署名权,是指说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创作行为的敬重,也是满意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详细内容包括:打算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打算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打算署名的挨次;制止未参与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制止他人假冒署名。特殊留意:不署姓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之一.不等于没

2、有或放弃署名权。由此可知,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名字署名为“漫动的音符”完全符合着作权法的规定,是一种合法的行为,A选项说法错误。发表权即打算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详细包括打算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着作权人自行或者经着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发表权的特点: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当该诗人将自己创作的诗作在甲网站以“天堂向左”为题发表的时候,其发表权已经行使完毕,故B选项说法错误。着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训练和国家训练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

3、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根据规定支付酬劳,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害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知,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根据规定支付酬劳,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着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登载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登载,但应当根据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酬劳。由此可知,丁网站可以不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该作品,不构成侵权行为,故D选项说法错误。2 金铃公司与李某签订合同,商定托付李某开发一种新型办公软件供本公司员工使用,合同中没有涉及软件着作

4、权的归属。对于李某开发完成的软件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 软件着作权归金铃公司B. 软件着怍权由金铃公司和李某协商 确定C. 假如金铃公司员工复制该软件进展使用无须向李某交付费用D. 假如金铃公司将该软件置于公司网站上供公众免费下载无须向李某交付费用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着作权法第l7条规定:受托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托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商定。合同未作明确商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此题中,由于双方没有进展商定,由此可知,该软件的着作权应当归李某,故A、B项都错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托付作品着作

5、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托付人在商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商定使用作品范围的,托付人可以在托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由此可知,金铃公司有免费使用的权利,故C项正确。而D项中金铃公司假如供公众免费下载,则侵害了李某的着作权,因此D项错误。3 甲将房屋抵押给乙以担保向乙的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将房屋又出租给丙,明确告知房屋设定抵押的事实。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债务,乙与甲协商行使抵押权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拍卖抵押物后,房屋被法院扣押。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 一旦抵押权设立,乙有权向承租人丙恳求支付租金B. 一旦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抵押权人可

6、以通知承租人,丙即必需向乙支付租金C. 一旦法院拍卖房屋,承租人乙仍旧可以租赁合同为由对抗买受人D. 承租人由于房屋被拍卖而无法连续承租的损失,可以向出租人恳求担当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B。通常状况下,抵押权人无权收取孳息,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此时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孳息,但抵押权人必需告知承租人。故A项错,B项正确。由于是先抵押后租赁,故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权,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同时由于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已经明确告知设定抵押的情形,故出租人也无所谓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故C项和D项也是错误的。4 洪明在银行门口捡到一张5万元的银行本票,欣喜之余打算将该本票背书

7、转让给邻居金贵,清偿其所欠借款,洪明对金贵隐瞒了捡到本票的事实。请问以下关于本票权利的取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 洪明能够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也能取得票据权利B. 洪明能够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C. 洪明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金贵能取得票据权利D. 洪明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金贵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恳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需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l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

8、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上述法条可知,洪明属于恶意取得票据,而金贵为善意,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故正确答案为C项。5 某人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谚银行以持票人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局部届期贷款金额。应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违反票排无因性原则的行为B. 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C. 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D. 行使票排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票据法第13条第2 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

9、行商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展抗辩。”此题中,由于该人是没有履行商定义务的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所以银行可以进展抗辩。另外,这里留意区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肯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此题中,由于朱某跟银行之间有贷款纠纷,跟票据本身没有关系,所以银行行使的抗辩权是对人的抗辩而不是对物的抗辩,答案C是正确的。6 2005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 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l年后以4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

10、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 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全部权发生争议。该房屋全部权应属于A. 甲B. 乙C. 丙D. 丁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此题涉及不动产全部权转让的方式问题。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全部的自然资源,全部权可以不登记。”故,不动产全部权的转让,登记为其全部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此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登记,故不发生房屋全部权的转移房屋全部权仍归甲全部。因此,此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7 以下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

11、种是以公司的信用根底为标准的分类?A. 总公司与分公司B. 母公司与子公司C.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D. 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C。依据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分类可知,C项正确。A项中的总公司与分公司,B项中的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依据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标准的分类。总公司和分公司属于同一个公司,依据内部组织架构而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法人实体,分公司则是总公司之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不同的两个公司,由于外部的控股关系或者事实掌握关系而连接在一起,子公司虽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其重大决策和人事安排都由母公司打算。至于D项,依据

12、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流转为标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的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的股份则可以。从封闭到开放同样是一个过程,随着股份流通自由的增加而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式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仍旧具有封闭性,上市公司则是真正的开放式公司。8 甲将其装有l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存放处”,但在存放时未告知内有现金,甲取包时发觉该包已被人取走,甲要求存放处赔偿,则存放处应如何赔偿甲的损失?A. 赔偿存放物品的全部价值B. 不予赔偿C. 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D. 适当赔偿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依据合同法第375 条的规定:“存

13、放人存放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珍贵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存放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根据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故此题答案为C。9 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与迪美亚丝绸厂签。订了丝绸买卖合同,合同商定迪美亚丝绸厂向安泰对外贸易公司交付合同商定的丝绸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向迪美亚丝绸厂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经陷入严峻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 迪美亚丝绸厂若要中止履行,必需有准确证据证明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已陷入严峻亏损境地B. 迪美亚丝绸厂不经通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即可中止履行C. 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

14、安泰对外贸易公司未恢复履行力量,但准时供应了适当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D. 迪美亚丝绸厂中止履行后,若安泰对外贸易公司准时恢复了履行力量但未供应担保,则迪美亚丝绸厂应恢复履行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峻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三)丢失商业信誉;(四)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准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担心抗辩权。此题中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经营状况严峻恶化,迪美亚丝绸厂只有在有准确证据证明时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准时通知对方。对方供应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力量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依据该条规定,中止履行时,应准时通知对方,故B项错误。中止履行后,对方供应适当担保,或准时恢复履行力量时,中止履行方均应连续履行合同,故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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