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促进劳工安全卫生奖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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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辅导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促进劳工安全卫生奖助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12-19【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辅导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促进劳工安全卫生奖助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办法所称有关团体系指办理或推动劳工安全卫生之下列团体:一安全卫生团体:系指从事职业疾病之防治、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及宣导、安全卫生设施之改善与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机械本质安全化制度之推动等之财 (社) 团法人。二雇主团体:系指雇主依法组织之团体。三劳工团体:系指劳工依法组织之团体。四学术及安全卫生研究机构:系指大专校院及从事职业灾害研究之机构或团体。五医疗机构:

2、系指依医疗法设置,经指定办理职业疾病防治及劳工健康检查之机构。六其他办理或推动劳工安全卫生有关之团体。第 3 条本办法奖助范围如下:一有关团体办理劳工安全卫生调查、研究、谘询服务及改进劳工安全卫生技术辅导改善补助事项。二有关团体办理职业疾病医师及职业卫生护理人员之培训等之补助事项。三事业单位建构安全卫生自护制度之补助事项。四有关团体辅导事业单位建立安全卫生自护制度之补助事项。五中小型事业单位改善劳工安全卫生设施低利贷款利息补贴事项。六中小型事业单位依法应办理劳工安全卫生设备改善提供相对补助事项。七有关团体辅导事业单位改善劳工安全卫生设施之补助事项。八有关团体协助政府推动机械器具安全防护型式检定

3、及推动机械本质安全化制度等之补助事项。九有关团体办理之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之补助事项。一有关团体培育劳工安全卫生人才,办理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及宣导等之补助事项。一一有关团体办理作业环境测定及工业卫生实验室认证等之补助事项。一二有关团体办理危险物及有害物通识服务等之补助事项。一三有关团体办理劳工安全卫生健康促进推广等之补助事项。一四有关团体办理国际性劳工安全卫生会议或活动等之补助事项。一五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推动劳工安全卫生,成效优良奖励事项。一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应予奖助事项。第 4 条中央主管机关得辅导雇主团体、劳工团体或同一地区相关事业单位成立有关劳工安全卫生团体、区域防灾组织、群组

4、合作组织及安全卫生团体谘询服务,并提供补助。第 5 条中央主管机关得依事实需要,办理中小型事业单位改善劳工安全卫生设施低利贷款。前项低利贷款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贷款对象为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四条适用事业,且经合法登记及参加劳工保险,前一年营业额在新台币一亿元以下之中小型事业单位。二事业单位应依其所需之安全卫生设施项目 (作业环境改善之通风设施、作业环境测定之采样及分析设备、安全设备、卫生设备、改善安全卫生设施之机械设备及其他安全卫生有关设施) ,订定安全卫生设施改善计划,并依改善所需资金申贷,可包括设计、安装费用。所贷资金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移用情事则承贷银行可即收回全部贷款。三每一申贷之贷款金额以

5、其改进安全卫生设施所需费用总额百分之八十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四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个百分点机动计息,由中央主管机关补贴应付利息之百分之二十。五核贷单位由中央主管机关洽国内银行办理核贷。六贷款期限自拨款日起算,贷款偿还期限依按事业单位偿债能力核定,最长不得超过八年。七申贷之事业单位以提供设置之机械及建筑物等设备为担保条件,如仍不足得依“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之有关规定送请提供信用保证。八申贷人应备文及检附公司执照、工厂登记证 (营造业登记证) 、营利事业登记证、劳工保险证等影本及安全卫生设施改善计划 (包括安全卫生设施改善设计书及预期改进效果说明书) ,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可后移请核贷银行核贷,核贷银行应将核贷结果通知申贷人及中央主管机关。九贷款拨付之资金由承贷银行监督动用,并通知中央主管机关。中央主管机关及承贷银行必要时得派员调查设置之安全卫生设备安装及使用情形。一偿还方式以自拨款日后一年起开始偿还,每隔三个月偿还一次,贷款利息自拨款日起算按月偿付。第 6 条有关团体申请第三条所定事项之经费补助,其属直辖市、县 (市) 级团体者,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其属省级团体以上者,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接获前项之申请时,应循行政程序核转中央主管机关。第 7 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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