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多流合一"政策怎么规定?稽查怎么认定?(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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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发票的多流合一政策怎么规定?稽查怎么认定?(老会计人的经验)对于“三流合一”、“四流合一”、“多流合一”这些词,大家一定不陌生,可你是否曾仔细想过或看到过,这些“合一”是否有政策依据呢?今天就来同大家一探究竟吧,也为日后的工作提供一点帮助。一、哪些情形属于“虚开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2、发票。(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案例列举1、某品牌4S店A(省会城市)2017年12月份预计需要缴纳增值税300万元,其关联公司同一品牌4S店B(地级市)2017年12月份预计有400万元增值税进项留抵,为了达到A店不缴税的目的,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B店向A店开具增值税发票。此种行为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2、张三销售货物给A公司,由于张三个人没有发票也不想开票,于是张从其供应商B企业,将发票直接开给A公司,此种为行属于“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二、哪些情形不属于“虚开发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3、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理解为“货物流或服务流”)(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可以理解为“资金流”)(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可以理解为“发票流”)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4、通过对以上规定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理解,这也许就是大家常说的“三流合一”了,因为只有同时符合这三种情形,才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言下之意,没有同时满足都属于“虚开发票”。受票方也只有取得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发票,才可以作为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也不得抵扣。三、哪种“虚开发票”属于善意取得?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国税发200018

5、7号)案例列举是不是“三流合一”了,取得的发票就没有问题呢?也不一定,例如:A单位从B公司采购货物,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都没有问题,可是B公司由于资金问题,最后跑路了,没有正常申报纳税,以至于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认证后,比对异常。那么,像这种情况A公司就属于善意的取得增值税“虚开发票”。四、哪些“虚开发票”属于恶意取得?(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五、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何处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

6、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国税函20071240号)通过对以上规定分析,当被认定“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时,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只是按有关规定不予

7、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依法予以追缴,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及其他支出还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六、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如何处理?(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

8、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三)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1997134号)通过对以上规定分析,当被认定“恶意”取得的专用发票时,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按有关法规追缴税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不允许税前列支相应成本。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七、业务真实性票据开具

9、,还有哪些规定?(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通过对以上相关规定的剖析,你是否对“三流合一”、“四流合一”、“多流合一”这些词,有了一个更清晰的认识了呢?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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